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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物价管理办法及法令

第二节 物价管理办法及法令


1984年3月,物价科成立,依据国务院发布关于《物价管理暂行
条例》的通知和黑龙江省颁布的《物价管理暂行条例》通知,联系本区的
实际情况,制定并实施一些管理办法。
一、实施按质论价办法
l·对收购农副产品和废旧物资,按等级、规格和规定价格执行,
不得压等、压价,提等、提价。
2·各种商品和非商品收费,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做到质价相
称,擅自降低质量的,按变相涨价处理。
3·对鲜活商品进行分等论价,不准提等提价销售。
二、建立物价管理制度。
三、定期派专人下基层按照黑龙江省颁布《物价管理暂行条例》进
行物价检查,防止提供假情报,欺骗、哄抬商品价格等情况。
四、实施奖励和惩罚的办法。
对于严格执行物价政策、模范遵守物价纪律的单位、物价检查员
及坚决同违反物价政策行为作斗争的人员给予奖励。对于违反物价政
策和纪律的单位或个人实行惩罚。
附:①现行商品价格变动情况表
 ②1950年~1980年几种主要商品价格调查表
(见附图)
(见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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