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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经济合同和合同管理

第四节 经济合同和合同管理


三中全会以后,国家实行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的经济政策,西林
区的经济合同制度同全国一样也得到了恢复和发展。
1978年9月,国务院在《关于成立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通知》中,
把管理经济合同列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之一,为了完善经济合
同管理,国务院于1982年7月1日颁布了《经济合同法》,合同法实
施后,由于西林分局当时人员少,任务重,对合同法没落实好。在某
些方面有所忽略,只能是下基层了解合同的签定。
1984年4月,分局人员基本齐全,领导派两人专门负责合同管
理工作。因此,合同管理工作提到了重要的议事日程。还完善了合同
管理制度。据统计,1980年合同签约数是145份,总金额120万元。
其中农商合同21份,购销合同120份,基建合同12份。签征25份,
总金额21万元。
1981年,180份,总金额169万元,签证金额23万元,签征份
数31份。
1982年,325份,总金额181万元,签征份数42份,金颔33万
元。其中基建合同40份,购销合同185份。
1983年,475份,总金额250万元,签征份数50份,签征金额
35万元。其中农商合同48份,购销合同225份,基建合同58份。
1984年, 510份,总金额310万元;签征份数89份,总金额
68万元。其中,基建合同120份,购销合同39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