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优抚
第六章 社会福利
第一节 优抚
1969年~1984年,召开烈军属和残废军人、复员转业军人、退
伍军人代表会2次。表彰先进,号召其发扬革命传统,为四化建设做
贡献。出席会议代表293人次。
区政府决定按残废等级(革命残废军人由所在地部队评定发证,地
方复审)按时发放残废金,使残废军人的生活得到保证。
几年来,对复员、退伍军人由伊春市负责安置。接受复贫、退伍
军人后,根据各区局的实际情况,分配名额。区人事部门根据国家有
关规定,一部分人分配到政府、企、事业单位工作。
1980年以后,凡是农村子束复员、转业军人均安置在农村参加农
业生产。
1984年10月份,由区民政科负责安置复员转业军人工作。分配
原则是“哪来回哪去”,即由那个单位去的,还回到那个单位。
对荣复军人及家属给予生活上的照顾:
1、1973年,区草委给烈属李XX盖砖瓦结构住宅1处,面积
为55平方米。
2.征兵、招工优先照顾烈、军属子女。
3·解决残废军人的医疗费用。
4·在生活上有特殊困难的烈、军属和残废军人,接春、秋雨季
给予困难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