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救济
第三节 救济
一、社会救济
西林区政府对鳏、寡、孤、独以及失去劳动能力的人,每月发给
补助金,生病由民政部门送往医院治疗,使这些人生活上有了保障,
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1972年~1984年社会救济款总额为281,000.21元。
二、农业困难户补助
自公社化以后,每年年终决算分配时,各生产队一般都对社员中
的困难户给予生活补助。
近年来,区政府领导亲自深入河东农民家,了解有困难的贫困户。
给予换季补助费。
三、老、弱、残抚养
(一)社会“五保”(即五保护)
对社会上无依靠的老年人实行“五保”(即保吃、穿、住、医、葬)。
(二)敬老院
1968年,灯塔大队筹办敬老院1处,地址在3号桥、收养农业
大队无依无靠的孤寡老人,全院接纳7人,配1名专职工作人员。此
外,敬老院还组织有一定劳动能力的老人,从事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
(主要种植瓜、菜、豆、烟,收入归己)。
(三)孤儿
1969年,西林区对社会上无依无靠的孤儿由区民政科组织送往孤
儿院。
适龄青年(孤儿)在征兵和招工中给予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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