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劳保福利
第四节 劳保福利
一、劳保用品
按企业、事业单位的待遇执行,每年工作服1套、棉胶鞋1双(大
头鞋3年1双),棉大衣3年1件,皮大衣5年1件,冬季棉手套1
付,夏季线手套每月1付。
二、职工福利
根据黑龙江省财政厅1983年1号文件规定自1983年起洗、理费
每个职工每月2元,按月发给。
自1984年按上级文件精神,冬季储菜损失补助费每职工每年为
20元(包括离退休人员)。
三、休假待遇
按照国家法定假日规定,每年元旦放假1天;“五一”国际劳动节
放假1天;“十一”国庆节放假2天;春节放假3天。公休假日(星期
日)52天,年工作日306天,月平均工作日25.5日,实行8小时工作
制。如更先或生产工人在大忙季节,星期日不休息可给加班费(不包
括津贴),干部占用星期日不休息;可串休或补休。
四、职不疗养
1969年建区后,有计划地安排职工去兴城林业疗养院和汤岗温泉
疗养院、五大连池疗养。凡申请疗养的职工,经本单位介绍,区医院诊
断,卫生科批准后,即可去外地疗养,疗养期为1个疗程(1~3个月)。
疗养者的医药费、床费全部由本单位承担,公伤疗养人员,单位负担
疗养的往返车船费;病伤疗养人员,单位负担车、船费,其余费用自
理。
1983年去外地疗养的人员以劳动模范为主,适当的照顾老干部
和工程技术人员。
五、离、退休待遇
1969年11月,区劳动部门即执行国家规定的职工退休制度。到
1980年,全区共退休(含病退)职工282人。
1982年,区人事、劳动部门开始执行离、退休老干部的待遇制度,
即194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并享受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待遇,以后仍
在企业工作的老干部退休后,照发其本人原工资; 1945年9月3日
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退休后除照发其本人原工资外,并按年
限长短予以增发生活补贴; 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
每年增发2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
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发1个半月的本人标准工资;1943年
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发1个月的本人
标准工资。
1982年,区设老干部活动室1处,从政治学习和生活等方面对
老干部进行管理和照顾。老干部活动室内设游艺室、图书室、会议室
和文件阅读室,专供老干部学习、娱乐,使其关心政事、锻炼身体,
延年益寿,欢度晚年。活动室配备副主任1名,工作人员1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