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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9-1795

1739-1795



   1739年(乾隆四年)

  清政府决定:宁古塔地方每年应领俸饷银,请照黑龙江例领取。

   1746年(乾隆十一年)

  11月16日 清政府决定于宁古塔境内设置卡伦10处,各卡伦距城30~100 里不等。以防偷
挖人参的刨夫入山。

  是年 设立宁古塔官参局,由京城差官驻宁古塔帮办参票的发放与收参。原定每参票收参
16两,改定收参12两,10两交官,2两留作衙门公费,余下才准刨夫到宁古塔城出售。

   1749年(乾隆十四年)

  1月24日 宁古塔,伯都纳地方因霜冻成灾,清政府贷给该处八旗官庄兵丁口粮, 缓征本
年额交地粮。

   1750年(乾隆十五年)

  12月12日 清政府贷给吉林乌喇、宁古塔、伯都纳、拉林、三姓等处本年份水灾后民兵丁
籽种口粮。

   1751年(乾隆十六年)

  1月16日(乾隆十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宁古塔将军移驻船厂(吉林乌拉),其将军印信及将
军衙门四司关防、八旗协领关防,理事同知关防并巡查关防,均改铸“船厂”字样。

  12月 2日 船厂将军(宁古塔将军)因于绥芬、他特库二处收参,递送人参的人夫间有逃遁,
增添5台,派官5员,兵100名用以稽查。

   1753年(乾隆十八年)

  7月31日 刑部议覆:原配充军逃犯,如怙恶不悛,逃至三次者,改发宁古塔等处当差。

  12月31日 宁古塔地方丈出裁汰泰宁县交粮地亩及闲散民地,并寄入旗人名下开垦地共16 744
亩,纳入船厂民册内耕种交租。

   1757年(乾隆二十二年)

  4月11日 宁古塔将军衙门改为吉林将军衙门,吉林将军印信内“船厂将军”改为“吉林
将军”。宁古塔副都统隶于吉林将军管辖。

   1760年(乾隆二十五年)

  从吉林乌拉调拨二佐领至宁古塔,又增添兵额400名。至此,宁古塔共有八旗十二佐领。

   1761年(乾隆二十六年)

  10月5日 户部议准:将宁古塔城外原有草盖仓廒5间,因年久朽烂,拆移城内,改用砖瓦
建造。

   1763年(乾隆二十八年)

  5月1日 清政府准宁古塔副都统增海奏请,修建监狱。委骁骑校一员管狱,派兵20名用以
巡查。

   1764年(乾隆二十九年)

  从吉林将军衙门拨来救火器械,建立救火公所。

   1787年(乾隆五十二年)

  宁古塔城唱戏祭神,因唱《锯大缸》,骁骑校三音保上台喝阻,被齐大寿撕破衣服,将三
音保押入重枷号一年,期满后被发往外省给披甲人为奴。

  1790年(乾隆五十五年) 吉林将军衙门将120名罪犯发遣宁古塔为奴。

   1792年(乾隆五十七年)

  11月24日 因本年宁古塔城北蒙古峪29屯庄稼受雹灾欠收,清政府准予自年农历十二月初
一日起至明年六月底止,按照旗民大小户口借给口粮,以资接济。其应定粮石,可以宽限三年
内完纳。

  1793年(乾隆五十八年) 经奏准:直隶省39户农民迁至宁古塔定居。

   1795年(乾隆六十年)

  收缴小钱换大钱,收小钱每斤定价60元。

  泰宁社10甲15户民人雇用常年劳金20名;农忙季节每户雇用十几名短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