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清代
第一章 农业生产关系的变革
第一节 清代
清代,宁古塔的土地占有形式有三种:
1、旗地,包括官兵随缺地和台、站丁地等,也叫 “八旗庄田”,是清朝统治者分给八旗
官兵及满洲旗人的土地。土地归国家所有,使用权属于耕耘者。不缴纳赋税,只负担本旗的兵
饷。
2、官地,也叫官田,包括官庄、马场、牛场、官荒地等。官庄,即官办的农场。 其收入
主要用于衙署的经费开销。每庄有壮丁10人,皆从流徙宁古塔的民人(汉人)中抽丁,1 人为庄
头,9人为庄丁。每个壮丁每年额定上缴责粮12石(每石640斤)、饲草800捆、猪肉100斤、木炭
100斤、石灰 300斤、芦草100捆。官庄的庄丁,实质是依附于贵族统治者的农奴,被强制进行
生产劳动,常年没有离开土地的自由。
马场、牛场,是官办为八旗军驯养军马、耕牛的畜牧场。场内人员多为八旗军编制,但也
有旗人“珠申”(平民)为牧场耕种大量土地。
3、民地,包括民人 (汉人)的“陈民老地”和清代中期后旗人开垦的民地、旗余地、出旗
民人地等。这是官府准许民人和旗人开垦的民间土地,也叫“民赋地”,是人民的私产,允许
民间自由买卖。经过清丈领地照和缴纳赋税的地,也叫“升科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