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解放后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
第四节 解放后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
一、土地改革
东北解放后,1946年1—3月,根据宁安县人民政府发布的《敌人土地没收分配条例》,将
敌伪遗留下来的土地全部分给无地和少地的农民。
1946年8月,全县开始土改,共组织8个土改工作队,在渤海镇白庙子、土台子等10几个屯
搞试点后全县铺开。
1948年秋,土地改革全部结束,共分地主、富农土地28 284垧,彻底打垮了农村的封建势
力,摧毁了剥削关系,实现了贫苦农民“耕者有其田”的愿望。
二、对个体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一)互助组
1948年土改结束后,县内出现了简单的换工插犋的临时性互助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
又出现了常年三大季节(春、夏、秋)组。互助组以自愿互利为原则,以插犋换工的形式组织起
来共同劳动,土地和其它生产资料仍为私人所有。到1951年,全县共有互助组 2 298个,其中
常年三大季节组1 379个,临时互助组919个。参加互助合作的农户13 863户,占全县总农户数
的49.8%。其中参加常年三大季节组的农户8 317户,占60%。
(二)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1952年春,全县农村开始组建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最早建立的是东京城于家屯郑福禄合
作社,全屯共64户,全部参加了合作社。年末,全县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发展到 5个,还有一
个团山子集体农庄。入社(庄)农户182户。
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实行耕畜、土地入股分红;农庄实行耕畜、土地入庄归集体所有。
1955年冬,全县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发展到 337个,参加社(庄)的农户26 824户,占全县
总农户的99.1%。在全县宣布了农业实现半社会主义合作化。
(三)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1956年春,全县除团山子集体农庄外,又在初级社的基础上,建立起 180个高级农业生产
合作社,入社农户(包括农庄)29 066户,占全县总农户的98.5%。
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实行土地、耕畜入社归集体所有,社员全部按劳计酬,实行多劳多得,
少劳少得。高级合作化的实现,标志着农业生产关系的彻底变革,由生产资料的个人所有制,
改变为集体所有制。但是,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比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显露出的弊端是生产上
过分集中,分配中平均主义。
(四)人民公社
1958年春,在渤海乡试办第一个人民公社——东风人民公社。 8月,改名为东京城人民公
社。1958年 9月,又有江南、宁安、海浪、石岩、沙兰、镜泊、海林、长汀、横道河子、新安、
石河、海南等乡、镇建立了人民公社,全县实现了人民公社化。
人民公社是在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尚未站稳脚跟的情况下实现的,在开始阶段,由于全盘
实行公有化和大刮“浮夸风”、“共产风”与“平调风”等,造成了对生产的大破坏,农民生
产积极性低下,农村劳动力外流。1962年转为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以后,到1983年全县农
村普遍建立以家庭承包为主要形式的农业生产责任制时止,经营规模和分配形式虽然有所改进,
生产有所推进,但没有从根本上摆脱“过分集中”和“吃大锅饭”这两大弊端。特别是“文化
大革命”期间,由于批判“三自一包”、“工分挂帅”和“割资本主义尾巴”,使“左”的错
误达到顶端,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破坏了农业生产。
(五)农业生产责任制
1982年初,根据党中央颁发的《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精神,在总结和吸取过去农业发
展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全县农村推行了不同形式的农业生产责任制。1983年,又根据党中央发
表的关于《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摘要)的文件精神,全县农村又普遍地选择了家庭
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民有了种地的自主权。从此,才从根本上克服了管理过分集中,劳动“大
呼隆”和平均主义的弊病,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使全县的农业生产同全国各地一样,走
上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发展道路。
近年来,随着联产承包制的不断完善和多种经营的发展,出现了大批专业户(重点户),包
括承包专业户和自营专业户。此外,还发展出一些不同形式的联合体。1985年末止,全县农村
有各种形式的专业户2 387户,联合体90个,专业村4个。其中种植专业户497户,联合体3个,
专业村1个;畜牧业专业户462户,联合体6 个,专业村3个;工业专业户221户,联合体34个;
林业专业户71户,联合体1 个;渔业专业户72户,联合体2个;运输专业户590户,联合体22个;
建筑专业户47户,联合体2个;商业专业户306户,联合体6个;其它专业户121户,联合体14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