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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经营管理

第八节 经营管理



  

  一、财务管理

  1953年农业初级合作化时,每个合作社配有专职或兼职会计 1名,设有现金流水帐,县农
业科有专人负责指导初级社会计工作。

  1958年公社化后,全县按省农业厅的规定,开始在各核算单位建立统一规格的帐目和财务
开支的审批制度。

  1962年全县开展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后,实行“六帐一簿”,记帐方法采用钱、物、
收付记帐。1970年,县财会指导站编印了《宁安县财务制度》,把全县农村财务管理工作统一
起来。

  “文化大革命”期间,由于把合理的财务规章制度砸烂,造成财务混乱,经济不民主。

  1978年,县政府转发了黑龙江省农业局(78) 208号文件下发的《农村人民公社生产队会计
工作交接和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的试行意见》。在县内建立了生产队会计人员的交接制度和会计
档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开展财务大检查。每年还组织全县财会人员开展赛帐会,评比帐目是否
按财务制度和规章记载,收入和开支的手续是否合乎制度以及票据保管装订是否整齐等,以促
进财会工作。

  农村全面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生产队的管理职能消失。从1984年开始,将原生产
队的帐目并在一起,一个村为一个记帐单位。在并帐过程中,将社员欠款转为银行贷款;将生
产队的积累转变成为社员股金,即按承包土地或按人口将积累折算到户,实行股金盈利分红。

  对由承包户中提取上来的提留资金(含公共积累)必须存入银行,实行村筹乡(镇)管制度。
使用时,报经乡、镇政府批准后方可到银行取款。

  二、收益分配

  农民的收益分配,在个体劳动时期,除缴纳农业税外其全部收入都归自己所有。互助组时
期,在分配上仍是劳动者自己所得。初级社期间,劳动按65%分红,生产资料按35%分红。人民
公社化以后,分配政策是国家收缴农业税,集体提留公积金、公益金和留足下年的生产费,从
总收入中先扣出这些项目,其余部分按参加劳动的劳动力及干部补贴等进行分配。参加分配者
还得扣除义务工。实际参加的工分乘日值即每个劳力实得的报酬。人民公社化后,由于“左”
倾错误的干扰,平均主义严重,国家平调严重,集体损失浪费严重,生产费竟占总收入的 45%
以上,严重地影响了社员的收入,挫伤了社员的生产积极性。

全县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收益分配情况表



   1983—1985年农村经济收益分配表



  三、劳动管理

  1956年全县农业实现高级合作化以后,农村社员的劳动完全由生产队长支配,个人没有自
主权。

  人民公社化时期,劳动管理上存在着于活“大帮轰”,计酬“卵子工”,不分男女、不分
劳力强弱、不分活计轻重、不分技术高低一律记人头分。这种严重的“平均主义”压抑着农民
生产积极性的发挥。

  1967年至1976年,整个“文化大革命”期间,全县实行“大寨评工记分法”,以“政治表
现”为主要记分标准。在劳动组织上,实行“劳武结合”,每个大队是一个民兵连,每个生产
队是一个民兵排,在生产劳动中,以班、排、连的形式参加劳动。

  1977年至1979年,全县又重申 《农业六十条》,在劳动计酬上有四种形式:(1)实行评工
记分的有88个生产队,占12.2%;(2)实行定额记分的有 508个生产队,占69.3%;(3)实行季节
标准分和定额记分相结合的有138个生产队,占18.2%;(4)按出勤时间长短记分的有2个生产队,
占0.3%。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为了克服平均主义,农村逐步实行包工到组、包工到人和专业
承包的劳动管理形式。1983年全面实行家庭承包生产责任制后,实现了“各尽所能,多劳多得”
的社会主义分配原则,农民生产积极性得到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