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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节 土地管理

第九节 土地管理



  

  清代的土地管理,宁古塔副都统衙门设左、右二司,左司掌军务,右司掌政务。右司内有
户司笔贴式掌管土地清丈、注册、升科、收缴田赋等农事。清末绥芬厅时期,在三岔口设招垦
局管理土地开发事宜。

  民国时期,县公署设实业局,主管农、工、商、邮、垦、矿等事宜。农垦方面设农务会具
体管理农事及土地开发与使用。

  伪满时期,伪康德 7年(1940年)以前,县公署设开拓科管理日人殖民及强征农民土地;设
地政科管理土地清丈、升科、收赋。伪康德 7年以后,变为开拓股、土地股,伪满康德10年
(1943年)又改为开拓、地政两科,分管土地开拓和土地管理。

  解放后,至1976年以前,全县的土地管理工作归县农业科。1976年,县设土地管理委员会。
1982年,成立宁安县土地管理办公室。1985年7月,县土地管理办公室改称土地管理局。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全县的土地管理工作比较薄弱,特别是“文化大革命”
期间,由于政出多门,机构被砸烂,各部门、各单位乱批、乱建、乱占、乱垦等现象比较严重,
给合理利用土地造成很大困难。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特别是黑龙江省五届人大常委会1981年9月2日通过公布《黑龙
江省土地管理暂行条例》以来,全县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才有了加强。

  1、严格控制了基建用地。 1982年以来,凡征用和拨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必须先向土地管
理部门申请,土地管理部门经审查同意后,再会同申请征用土地单位和被征用土地单位商定征
用面积和补偿。经双方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签订协议书,按审批程序上报批准。

  征用土地在耕地 3亩、其它土地10亩以下,每项工程占地总面积不超过10亩者,由县人民
政府批准;征用土地3亩以上,其它土地10亩以上,工程占地总数不超过100亩者,须经市人民
政府批准。

  2、加强了对乡、镇企事业用地和个人建房用地的管理。 乡、镇企事业的农、副产品生产
用地,必须先申请,经乡、镇土地管理人员审查,报县土地管理局批准并发给土地使用证后,
方可使用。用地单位必须按规定种好、管好,不准随意建房、挖砂、取土、烧砖,更不准出租、
买卖或转让。

  村民个人建房,在规划内占空闲地者,须向村土地管理员申请,经村民委员会讨论同意后,
由乡、镇土地管理人员到现场划定占用面积,方可动工。申请在规划外占耕地建房者,必须报
县土地管理局批准。

  3、调处土地纠纷。 1973年至1976年期间,解决了军马场占用海浪镇、卧龙乡、沙兰镇、
三陵乡等部分村的土地,共计7 000多亩,经调处全部退给农村。

  1976年至1980年,处理了兰岗电站无偿占用兰岗乡小牡丹村的土地问题,经调处,兰岗电
站退赔50万元给小牡丹村。

  此外,1976年至1985年,还调处小型土地纠纷100余起,查处土地违法案件52件。

   宁安县1985年土地利用面积表
   单位: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