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管理机构
第四节 管理机构
乡(镇)村工业,在1975年 8月以前,由人民公社和大队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有关统计数
字,由县农业科按农业生产的多种经营或副业生产归口统计。
为了适应乡(镇)村工业发展形势的需要,县于1975年 8月成立社、队工业办公室,与县第
二工业科合署办公。1976年9月9日,社,队工业办公室与县第二工业科分开,单独成立宁安县
社、队企业管理科,科内设正、副科长各1人,工作人员14人。
1979年春,社、队企业管理科改名为人民公社企业管理局,由 1名县委常委,县革委副主
任(后改由副县长)兼任局长,工作人员14人。
1984年,人民公社企业管理局改称乡、镇企业管理局,编制22人,内设生产计划、经营管
理、科技信息等三个科和一个办公室,下有直属供销、矿业建材、建筑联营等三个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