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税制税种
第一节 税制税种
一、清代赋税
清代,开始只征收地亩税,以后相继开征10多种税捐,有当课、油税、酒税、烟税、木植
税、洋药税、土药税、烧锅票税、货厘捐以及销售牛、马、猪、羊等牲畜税,收入全部上解。
二、民国时期税务
民国时期,税收分为国税和地方税。
(一)国税
包括地税、印花税、盐税、契税。地税:每垧征 5角;契税:土地、房屋买卖、租典、转
让时征收;印花税:宁安县于民国 4年(1915年)创行印花税,委任县公署及税捐局办理。到民
国 9年(1920年)9月,设吉宁印花税驻宁办事处,改由办事处办理。常年定销数为吉大洋6 000
元;盐税:民国《宁安县志》记载,吉黑两省食盐税已由奉天盐运使在营口征收,运到宁安的
食盐系已税之盐。只是每百斤另征2角5分警税,缴吉林财政厅。
(二)地方税
据民国17年(1928年) 马超群呈报考查宁安吏治情形记载,宁安县地方税捐具体情况是:1、
垧捐:每垧地征收5角9分;2、粮捐:买卖主各二成,一经转手再收买主二成;3、稻米税:捐
率与粮捐同;4、营业税:商家每卖钱一吊抽税一成;5、摊床捐:每摊床月收二、三角不等;
6、店捐:每夜住客一人收铜子一枚;7、土产捐:值百抽三;8、车牌捐:一套畜力收1元,二
套至四套的收1.5元,五套至八套收2元;9、营业车捐:每一辆车月收1元;10、汽车捐:每辆
月收哈洋1元;11、屠宰捐:猪5角、羊6角、牛2元;12、戏捐:每卖钱一百吊抽捐十吊;妓捐:
妓女三等每名月收2元;四等每名月收1元。以上13种税捐,均由宁安县税捐局派员或设卡征收。
三、伪满洲国时期税务
日本侵略者为维护其殖民统治,设置庞大的军、警、宪、特机构,开支很大,加之由于发
动侵略战争,物资和财政日益穷困,因而设立名目繁多的捐税。据伪康德5年(1938年)11月9日
牡丹江省公报第40号载《宁安县税条例》规定税种税目如下:
(一)国税附加捐有三:1、营业税附加捐;2、自由职业税附加捐; 3、家屋税附加捐,赋
课率均为本税50%。
(二)地捐:赋课率每垧年8角。
(三)杂捐:包括车捐、船捐、渔业捐,不动产取得捐、屠宰捐、观览捐、游兴捐、特别所
得捐,特别职业捐、特别营业捐等。
除县税外,宁安街、东京城街(今渤海镇)还订有街税规则。据伪康德7年(1940年)3月20日
牡丹江省公报第109号及 8月13日第108号公报载,街税征收项目有门户费、地费、家屋费、杂
种费等,税率按每年预算额确定。
此外,县城及农村居民还要负担保甲经费及清洁费等,还有临时摊派的杂费。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税务
1950年 1月,政务院颁布了《全国税收实施要则》,规定除农业税外,全国统一征收工商
各税共有14种,即:货物税、工商税、盐税、关税、薪给报酬所得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印花
税、遗产税、交易税、屠宰税、房产税、地产税、特种消费行为税、车船使用牌照税。遗产税
和薪给报酬所得税未开征,盐税和关税也未在本县开征。
1953年以后,税制进行了多次调整与改革。1973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
税条例(草案)》。这次对工商税制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合并简化了一些税种,对少数税率作了
必要的调整。改革后的工商各税,有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关税、盐税、城市房地产税、
屠宰税、集市交易税、牲畜交易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等9种。税目由过去的108个减为44个,税
率由过去的 141个减为82个。对少数行业的税率柞了调整,如农机、农药、化肥、水泥的税率
有所降低;印染、缝纫机的税率略有提高。县内只开征7种(关税、盐税未开征)。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税制又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整和改革,相
应地增加了新税种。1980年,国家开征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1983年开始推行“利改税”,
即把国营企业上缴的利润改为按国家规定的税种和税率缴纳税金。同年6月1日起,开征国营企
业所得税和调节税。10月1日起,开征建筑税。
1984年,把单一的工商税分为产品税、增值税和营业税。同年,开征奖金税、烧油特别税
和资源税。1985年 1月起,对企业和个人(指交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税收制度经过调整和改革,截止1985年,工商税共有21种,宁安县开征的税种有:产品税、
增值税、营业税、国营企业所得税、工商所得税(集体企业)、调节税、建筑税、奖金税、城市
房地产税、个人所得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城市维护建筑税等14种。
农业税,实行按地区差别比例税制。根据纳税单位土地的自然条件和当地一般经营状况,
按照正常年产量评定单产,按规定产量的一定比例纳税。实行夏季预征、全年统算、夏秋两季
征收的办法,由县财政科负责征收。
1949年至1960年,农业税征收实物(公粮)。1961年至1982年以粮顶交,以款结算。1983年,
农村实行土地承包后,仍是以粮顶交,以款结算,但由过去的社队集体结算改为户产户结,对
农民直接结算、随交随结。
农业税征收的政策是“依率计征,依法减免、轻灾少免、重灾多免、全灾全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