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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广告管理

第四节 广告管理


 
  

  1982年2月6日,国务院发布了《广告管理暂行条例》。按照条例规定,工商行政管理局是
广告的管理机关。当时,确定宁安县广播站为广告经营单位。广告刊户申请刊登广告时,其广
告内容由广告经营单位审查,并与刊户订立协议书存档备查。宁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除平时
对广告监督检查外,每年还要重点检查一二次。

  1985年,批准宁安电视台、宁安广播站、宁安县文化馆工艺美术部为广告经营单位。为了
防止虚假广告欺骗用户,建立起广告审批制度,凡是要求发布广告的厂家,必须将营业执照和
写好的广告内容及产品技术鉴定材料或合格证交工商管理部门审查。不经工商管理部门批准盖
章的广告经营单位不予受理。

  1985年,为使户外路牌广告既达到宣传目的又起到美化镇容的作用,指定第一陶瓷厂、水
泥厂、造纸厂、糖果厂、罐头厂、药厂、酒厂等工厂在指定地点,指定规格、指定形式、指定
内容的要求下,建立起广告路牌或广告专栏。

  1983年至1985年末,共发布经济广告77,份。其中1983年24份,1984年25份,1985年28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