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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经济合同管理

第五节 经济合同管理



  

  宁安县于1979年开始实行经济合同制,县工商管理局增设合同股负责具体管理。经济合同
的管理主要有三:一是辅导企业和有关单位开展经济往来时,按国家的法令、方针、政策来签
订合同;二是监督合同执行情况;三是对合同纠纷的调解与仲裁工作。对合同的监督工作主要
有鉴证和检查两个方面,鉴证是为了解签订合同的情况,便于督促双方履行合同;检查是管理
合同的经常工作。对鉴证的合同定期或不定期地深入企业检查执行情况。对不按合同执行的单
位,属于人为的提出批评,予以纠正;属于客观原因有碍合同执行的,帮助企业采取有效措施,
及时解决;对偷工减料、转包渔利、倒卖合同或逃避监督等破坏合同管理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提请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宁安县工业产品注册统计表
   1985年



   续表



  从1979年到1985年,共签订经济合同10 114份,金额达17 466万元。对经济合同纠纷经过
调解解决的54件,仲裁的9件。

  为了加强对经济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工作,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于1984年 5月22日建立
了宁安县经济仲裁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