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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物价改革

第三节 物价改革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物价政策是以“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社会主义经济
原则,和“发展生产、繁荣经济、保障供给”的方针实行国家定价,分级管理的方式。直到1978
年底,由于这种物价方式过分集中,统得过死,管得过严,商品流通不畅,出现某些生活用品
供应不足,商品走后门的弊病。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1979年国务院公布了《物价管理暂行条例》,1980年 9月19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颁发了《黑龙江省物价管理暂行条例》。根据这两个《条例》精神,宁安县
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改革物价管理权限的暂行规定》(二十五条),县物价局对物价进行了下
列改革:

  1.扩大商业零售企业作价权。如农村供销社,原来执行归口作价,改为以中心社为单位归
口主管公司作价。

  2.改革了供销社的工业品城乡差价方案。原来以中心社为差价核算中心,改为以供销社、
部为独立核算单位。

  3.地方工业产品实行浮动价。宁安轧钢厂,以前执行的出厂价格控制在国家价的 20%以内
的地方价,1984年实行产品随钢坯价格变动,相应的浮动价,1985年实行产品价格随行就市的
市场调节价。执行这种价格,到1985年末,企业盈利18.5万元。

  4.以质论价。红砖,多年来实行按生产企业划分价格,国营企业产品质优价廉,乡村企业
质次价高。实行按质论价后,不分企业性质一律按国家标准划分等级,按等论价。因此国营砖
厂1985年全年盈利4.5万元,比上年提高12.5%。

  5.饮食业实行大管小活。县管七个主食 (馒头、大米饭、肉馅饼、纯肉水饺、冷面、油条、
糖麻花)大路货价,其余全部下放给营业单位自行定价。

  6.调整价区。原来宁安镇和东京城镇是一个价区,例如啤酒销售都是同价,现改为两个价
区,东京城镇啤酒比宁安镇高2分。

  7.放开购销价。1985年4月1日起,放开了生猪收购价和猪肉销售价,促进了生猪的生产发
展,活跃了肉食市场。到1985年9月末,生猪存栏数达到76 064头,比上年同期增加36.8%。

  8.调整价格。宁安水泥厂生产的 425号普通硅酸盐水泥,由于原材料、燃料的增价,每吨
上调12.55元。

  通过这些改革,扩大了企业的订价权、浮动权、调价权,使价格体系逐渐趋于合理。

  1985年10月统计,零售物价指数平均上升8.88%,基本控制在国家要求的幅度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