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房产管理 一、公有房产管理
1950年,县人民政府设房产管理委员会(临时机构),着手对于敌伪、资本家遗留房产进行
接收和管理。1952年12月16日,改房产委员会为常设机构。1958年8月1日宁安县人民委员会组
建房地产管理处(撤销房产管理委员会),先后在渤海、东京城设房产管理所。1972年,宁安县
成立建设科。1984年,改称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房地产管理处隶属该局。
1956年,在进行房产社会主义改造过程中,宁安房产处对私人房主279户的657栋房屋进行
了改造、接管。
1958年,对公有房产建立卡片,注册登记。其中拨给机关、企事业单位用的,经办理丈量,
绘图、建卡、注册登记后,发给用房单位执照,并从1978年起收租金。居民、职工住公产房的
发给住房证。1959年,对公产房进行编号,钉上“公产”字样牌。
对居住公产房的职工、居民,从1957年开始征收租金。按国家规定,机关、事业单位职工
享受减收租金40%的照顾。1954年以后新住公产房的职工不再享受此项照顾。
对需要使用、居住公有房产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房产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发
给房屋使用证明后,方能迁入,不准私迁强占。用房单位和个人迁出时,在 3日前向房产管理
部门办理退租手续,并付清租金,交清备品。
为了更好地管理房产,县政府于1952年颁发了《公有房产使用租金办法》,1981年颁发了
《城镇房地产管理办法》,1985年又颁发修订了《宁安城镇房地产管理办法》,使房产管理法
制化。
公有房产租金标准表
单位:元
几个年份公产房租金收入情况表
单位:元
二、单位自管房和私产房的管理
(一)凡城镇内的单位自管和集体所有房以及个人房产(简称私产)一律经房产处登记、审核、
备案,发给房产证件。宁安县从1952年10月,对私产房进行注册登记,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房
产执照。1956年,完成对私产房的社会主义改造,进行了一次换发房产执照的工作,1981年又
换发一次房产证。房产证分单位自管和私产房两种。
(二)凡产权变更、翻建、扩建、交易,都需经房产部门批准。
(三)国家税务机关,对单位自管房、私产房,每年分两季收房地产税,税金由居民组长代
收。
(四)从1978年开始,房产部门征收城镇土地使用费,收费标准:集体所有制单位土地使用
费每平方米每年为1角,私产合理占地面积每平方米每年6分(合理占地面积标准是:房前8米、
房后2米、房身左右各1米)。
三、试行住宅商品化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行,从1983年开始,县内试行住宅商品化,即把公产房出售给个人。
出售形式有二种:一是对职工实行补贴式出售旧房,即由所在单位补贴房价的 1/3,本人交房
价的1/3。 产权归个人,但无处理权。另一种是全价出售旧房与新建房,产权与处理权都归个
人。
1983年,先在宁安镇试点,房产直管的旧房,有 616平方米以补贴形式出售给14户职工。
1984年,各单位自管房也按照上述办法开始出售。到1985年未,共有863户职工买到出售房(其
中享受补贴的855户),总面积为33 626平方米,共收回卖房费16 000元。
东京城、渤海二镇从1984年开始,把房产直管房和单位自管房以补贴形式出售给职工个人。
到1985年末,东京城镇共卖给职工住宅建筑面积为4 350平方米,买房户数为145户。渤海镇卖
出4 441平方米,买到住房的职工为108户,其中付全价的有7户。
对出售商品房的管理,属于全价出售的,发给职工个人房照,按私产房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属于补贴出售的,也发给职工个人房照,但不缴纳房、地产税,本人只有居住、使用、继承权,
而无出卖、出租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