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清代
第十二篇 公安司法
第一章 公安
第一节 清代
清光绪三十四年农历二月(1908年 3月),宁古塔设绥芬厅巡警总局,设局长,分二科,各
置科长;设文牍、会计、户籍三股。县城内划二区,绥芬厅在区内设巡警第一、二分局,各置
巡官、巡弁,下属四个分驻所。
宣统元年(1909年),改巡警总局为巡警局,将科裁并为课,设课员1人。宣统2年(1910年),
改县巡警局为警务公所,改局长为警务长,裁课分设总务、行政、司法、卫生四股。县城内两
个巡警分局改为区分局,设区官、巡官,下属仍为四个分驻所。农村分四乡,各设乡警务分所。
宣统3年(1911年),城区又增加两个分驻所,农村四个乡改为四个区,各设两处分驻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