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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民国时期

第二节 民国时期


 
  

  民国元年(1912年),县警务公所改称警察事务所,警务长改称所长。民国 8年(1914年),
县警察事务所改称警察所,裁撤四股,置警佐一人,县知事兼任所长;将县城两区并为一区,
将原来六处分驻所裁为两处,将农村四个区的八处分驻所裁为四处。

  民国 6年(1917年),恢复旧制,改警佐为县警察所长,设总务、行政、司法、卫生四股,
改区官为分所长,改区分驻所为派出所。民国9年(1920年),区下属的派出所归并区内。

  民国11年(1922年),设区保安队,置队长 1人,同区分所长并列。民国17年(1928年)止,
全县城乡共有 7个区分所,城区下属的派出所又改为分驻所,由原来的两处增加到四处。民国
18年(1929年),县警察所改为公安局,各分所改为公安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