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人民公安
第四节 人民公安
1945年11月15日,宁安县成立革命民主政府,设有公安局,党派从苏联回国的共产党员张
维国任县公安局长。
1946年1月,城区设 4个分所。4月中旬,撤销公安局设保安科行使公安局职能,11月又恢
复公安局机构。
1947年,在宁安县南部地区成立了镜泊县。宁安县公安局下属只剩宁安城区两个分驻所。
1948年 8月撤销镜泊县,原镜泊县辖区又合并到宁安县。当时宁安县下属12个行政区,除一区
(宁安镇)、七区(渤海)设有公安分驻所外,其他行政区内均配有公安助理。1952年,增设温春
公安派出所。
1953年,局内设政治协理员,增设兰岗、民和公安派出所,将宁安镇两个派出所合并为一
个公安派出所。
1956年,海林县撤销,将原海林县的第四、第五两个区合并到宁安县。增设海林、长汀、
横道河子三个公安派出所。
1958年11月,公安、检察、法院三机关合署办公,改称政法部,每乡配有公安助理。1959
年7月31日,撤销政法部,公安、检察、法院三机关恢复建治。
1961年 4月,温春公安派出所划归牡丹江市公安局领导。1962年,恢复海林县建制,原海
林县划归宁安县的基层公安机构又归海林县。1966年12月,“文化大革命”中,县公安局由
“造反团”接管,成立公安局接管委员会。
1968年 2月20日,对县公安、检察、法院三机关实行军管,成立中国人民解放军宁安县公
安机关军事管制小组。公安派出所改称保卫组,各公社也建立了保卫组。
1969年8月,宁安县革命委员会设保卫部。1972年,城镇恢复派出所。
1973年8月1日,公安局军管小组和保卫部撤销,恢复公安局和人民法院建治。下设宁安、
东京城、渤海、兰岗四个公安派出所。1978年,农村人民公社撤销保卫组,设公安特派员。
1981年,镜泊湖水产养殖场设立公安派出所,宁安镇公安派出所分为第一、第二两个公安
派出所,全县各农村人民公社均设有公安派出所。
一、户口管理
全县的户口管理是先城镇后农村逐步进行的。城镇户口登记从1947年 4月开始;农村户口
登记是在1948年土改划阶级定成分后开始的。
户口的管理分为乡镇、农村、集体和暂住户等几种类别,分别采取不同的措施和方法进行
管理。城镇户口由公安派出所直接登记管理。按居民情况和自然条件划分户籍区,每户籍区配
有 1名户籍民警。户口管理主要是通过常住、暂住、出生、死亡、迁入、迁出、变更等七项登
记制度来进行的。
农村的户口管理工作,凡没有公安派出所的区(乡),均建立区(乡)村(大队)两级户口管理
制度。
集体户口,主要是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独身职工和中学以上在校住宿的学生。由单位指派
兼职户口工作人员协助公安派出所管理。
暂住户口主要是来人登记,人走注销,目的是掌握流动人口的情况,发现、打击不法分子
的破坏活动,维护社会治安。
户口管理的迁移工作,1958年后,为了控制市镇人口的增长,对从大城市迁到中、小城市、
镇和农村的不加限制;对从农村迁往城镇、或由农村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的则加以控制。
二、政治保卫工作
(一)取缔反动封建会道门,打击“一贯道”的反动骨干。
日伪统治时期,宁安县反动封建会道门主要有“一贯道”、“道德会”、“金丹道”等。
其中对社会危害最大的是“一贯道”。它是从道德会分化出来的,也称阴阳道。它以宣扬封建
的“慈善”、“道德”为名,骗取民财,奸污妇女。金丹道活动时间短,危害较小。道德会在
日本投降后,停止活动。
伪康德 8年(1941年)底,“一贯道”就开始在宁安县秘密活动。以所谓“整顿世风,挽救
颓运,重振孔孟之道,使人更过改善为宗旨”,来欺骗愚弄落后的群众。其上层人物多是国民
党派遣或经收买而为之服务的人。其骨干有点传师、坛主、引师等道称。
1945年 8月东北解放后,“一贯道”有南北两派在宁安活动。从牡丹江来宁安传道的称南
派,有道徒70多人;从哈尔滨市来宁安传道的称北派,有道徒80余人。县公安局对其骨干分子
拘押教育 5个月,取保释放,他们暂时停止活动。1948年后,他们又进行活动,南派多在四、
六、七区“传道”;北派则在二、三、五区“传道”。他们“传道”的对象主要是被斗的地、
富分子和伪警察与伪官吏人员,并要求入道人员执行全家入道的“道规”。
1949年 8月,县公安局根据省公安厅关于取缔封建会道门的指示,开始对“一贯道”进行
取缔。由于坚持“依靠群众,打击头子,争取被骗群众,瓦解组织”的基本政策,使许多被骗
群众打消了顾虑,纷纷退出“一贯道”组织。对少数坚持反动立场,拒不登记的骨干分子,则
予以拘押、审查。
经工作后,有 165名“一贯道”的道徒自动退道,20个家庭佛坛被取缔,22名坛主悔过自
新;坚持反动的立场,拒不认罪的点传师、坛主骨干分子等 6人,依法逮捕;对罪大恶极的
“一贯道”首齐子山处以死刑。此外,还收缴“一贯道”书刊456册,表文、愿文、呈奏等288
份,国民党反动刊物13本,铜灯、铜佛等13具。
(二)取缔国民党反动党团
1945年“八·一五”东北解放后,宁安县城内有国民党部和党务专员办事处及国民党三青
团组织,共有国民党员、三青团员 341人。同年11月人民政权建立后,在驻军卫戍司令部的配
合下,取缔了以叶国珊为首35人组成的国民党县党部和以李庆云为首54人组成的国民党县党专。
隶属国民党党部的六个区分部和两个三青团组织也随之瓦解。
1947年 3月,破获了暗藏在宁安学院内的国民党外围组织“兰星社”。该社12名骨干分子
都是有盲目正统观念的青年学生,经过20多天的教育,纷纷交代了他们预谋杀我党干部的罪行。
县公安局于3月27日召开坦白大会,会上对12名失足青年全部从宽处理,予以释放。
1949年 3月,全县开展了反动党团登记工作。经过宣传教育,他们先后到各区或县公安局
进行登记。
1950年10月,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对敌伪军警宪特人员也进行了登记工作。
(三)镇压反革命分子
宁安县的镇压反革命活动,从解放初期民主政权建立后就开始了,到1951年全国范围内的
“镇反运动”时期形成高潮。
1946年和1947年,先后逮捕了血债累累民愤极大解放后又继续与人民为敌的伪警察吴连坠
和日宪特务张某。政府根据他们的罪行和群众要求判处死刑。
1951年 5月20日,按照全国统一的时间,集中逮捕了11名土匪头子、恶霸、特务、反动党
团骨干分子、反动会道门头子等 5个方面的反革命分子。对其中罪大恶极的戴海青、安殿阁等,
判处死刑。
1955年11月末,逮捕了27名反革命分子。其中有的是从外地逃来的,有的是从宁安逃到外
县隐蔽的。
1958年,为了进一步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开始对社会上的残余反革命分子进行复查。通过
组织大批干警深入到各公社、大队发动群众,开展调查,对有各种问题的人采取集中办训练班
的形式,向他们反复宣传镇反政策,使他们交代问题。到1959年统计,对其问题已查清的占97.5%。
根据政策除应该给予判刑、管制和监督生产者外,还有定性不处的2人,解回原籍处理的145人,
定一般政治历史问题的704人,属于好人的101人。
在“镇反”期间,共判刑585人,管制的151人,监督改造的121人,解回原籍处理的169人,
只论不处的30人。
(四)肃清暗藏的反革命分子
宁安县肃清内部反革命分子的工作是从1956年3月到1959年5月先后在全县职工中分四。批
进行的。经过清查档案,发动群众揭发、检举,查出反坏分子的人数,占参加运动总人数的1.54%。
还缴获隐藏的长短枪3支、子弹30发。
1965年11月,侦破暗藏在兰岗公社向敌特机关提供我政治、经济及军事情报的反革命分子
杨广仁,将其逮捕法办。1972年,县公安机关与群众密切配合,捕获了一名国外派遣的特务分
子。1980年 7月,将从外地流入我县城东公社土城子大队,后又逃到辽宁省大洼县的反革命分
子于爱芝(男)逮捕法办。1982年11月,侦破暗藏在海浪镇海浪村的反革命分子郭七跃,将其逮
捕法办。
三、治安管理
(一)禁烟工作
宁安县在解放后,狠抓了在旧社会吸鸦片成瘾者的禁烟工作。1945年末至1946年初,在全
面开展禁烟工作基础上,对屡教不改的鸦片瘾者,采取拘押措施,使之改掉吸毒恶习。
1953年 3月,随着肃毒工作的深入,县公安局同民政、卫生等部门成立了为期三周的戒烟
所,将全县43名吸鸦片成瘾者集中起来,对他们进行思想教育,提高对戒烟的自觉性,根除吸
毒的恶习。
为了彻底肃清烟毒,还采取了摧毁烟田和打击贩毒分子的措施。在摧毁烟田的工作上,由
公安局组织干警与民兵深入到山林中查找烟田,搜捕种毒分子。在江东簸箕、解放村沟里和六
区干泡子等地发现烟田4处和3处种烟人居住的小房,将其全部毁掉。在打击贩毒分子工作上,
通过吸毒人员了解鸦片烟来处,顺蔓摸瓜,捕获了一些贩毒分子,搜出鸦片烟30余两,断绝了
毒品的来源,使肃毒工作取得胜利。
(二)取缔巫医、神汉的破坏活动
解放后,一些巫医、神汉仍以“装神弄鬼”的手段骗财、骗物,欺骗思想落后的群众,危
害社会治安。1958年 5月,将已掌握的大神、二大神等集中办班。通过教育,他们交出腰铃、
鞭、鼓、符等大量封建迷信工具。
1975年 5月,三陵公社东沟大队群众揭发出张长贵“装神弄鬼”,长期残害妇女案。张犯
从1963年开始,自称“白鼠精”以“摆案子”、“请神”治病等手段骗财、骗物、骗奸妇女 8
名,强奸少女3名。经县公安局调查核实,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处死刑。
(三)防火工作
1958年以前,防火工作是以农村为重点。随着工业的迅速发展,防火工作的重点转为以城
镇为主,带动农村。城镇防火的重点主要抓财物集中的库、店和有易爆易燃化工物品的企业。
由消防机关帮助它们建立防火组织,设置防火制度,定期组织检查;农村发动群众订防火公约,
开展防火大检查,并逐步实行柴草垛搬离房屋,场院迁到村外。
为加强防火工作的领导,县成立了防火委员会,由一名副县长兼主任,办公室设在公安局,
具体负责防火的日常工作。每年春、秋两季,都由办公室组织人力开展大宣传、大检查,以防
止各种火灾的发生。
(四)水上安全工作
水上安全工作主要是抓江河渡口的安全。1970年前,流经县内的牡丹江,有牛厂、幸福、
平安、南关、十五号、缸窑、临江等 7个能运载车辆的大船渡口。每个渡口都建立了安全制度,
对船只做了鉴定。每逢江水暴涨期,都派干警到渡口检查或执勤,如遇江水出潮,便组织沿江
居民转移,从而保证了渡口和沿江村屯居民的安全。
(五)对公共秩序的管理
在城镇主要维持影剧院和群众性大型集会活动的治安秩序。“文化大革命”期间,影剧院
的秩序很乱,经常发生打架斗殴现象。自1978年以来,县公安局经常派警察轮流值勤,帮助维
护秩序,使影剧院的秩序逐步好转。
在农村主要抓偷摸粮食和赌博等歪风,每年秋季都发动社员制订护秋保收公约,落实看地
看场院的人员。对年、节进行赌博者,一般由村治保委员会负责处理,对其中少数的赌头,则
由公安机关依法惩处。
(六)对失足青少年的教育改造
据1978年调查,全县犯有各种罪行的青少年共有 857人。为了挽救他们,凡有失足青少年
的单位、农村社队或城镇居民组,普遍地成立了帮教小组。对其中重点人,除所在帮教小组给
以教育外,还实行了县级领导人和县局民警分别包干的办法,从而取得好的效果。到1981年末
止,已经明显好转并停止违法犯罪活动的达642人,占犯罪总数的74.9%。到1985年末,在1 101
人的失足青少年中有明显好转并停止犯罪的887人,占失足青少年总数的80%。
(七)打击各种刑事犯罪分子
解放后,全县公安系统始终以整顿社会治安为中心,坚持不懈地对于贪污、盗窃、投机倒
把、流氓诈骗、种毒、贩毒、投毒、凶杀、抢劫、爆炸、强奸、轮奸等犯罪分子予以有力地打
击,维护了社会治安,保护了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1957年以前,犯罪活动多是一般盗窃案件。1958年后,大案和恶性案件相继增加。中共十
一届三中全会后,由于狠抓了以整顿社会治安为中心的打击刑事犯罪分子活动,发案率开始逐
年下降,破案率逐年上升。1985年,破案率为83.9%。
(八)对“四类分子”的改造
从1949年到1956年共有“四类分子” 1 289名。根据1956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草案)
中,关于“四类分子”加入农业生产合作社的规定的精神,视其不同表现,允许入社当社员的
有614人,为候补社员的有486人,列为群众管制的有189人。
为了把“四类分子”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人,在所在地党支部和治保会的领导下,组织包
教小组。根据党对“四类分子”政治上区别对待,经济上同工同酬的政策,包思想、包教育、
包劳动,定期听取被包对象的汇报,并通过群众对其实行半年初评、年终总评的评审制度,以
便对其中改造好的及时摘掉帽子。
1979年,根据党中央对“四类分子”摘帽的指示,全县614名“四类分子”有509人摘掉帽
子改为农民成分,纠正错戴帽子的38人,为1 342名地富家庭出身的人改为农民家庭出身。
四、落实政策,复查冤假错案
1978年,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复查“文化大革命”期间冤假错案的指示,县公安局建立“三
案”办公室。从1978年11月末开始到1980年10月25日止,复查了“文化大革命”期间的政治案
件 230件、刑事案件38件、“文化大革命”前的政治案件42件。复查结果:“文化大革命”期
间的政治案件,平反、纠正 171件;维持原结论的59件。应复查的刑事案件38件,纠正的33件,
维持原结论的5件。“文化大革命”前的案件平反、纠正的40件,维持原结论的2件。
五、消 防
宁安县于民国2年(1913年)建立了消防队,共有义务队员40余名。
1954年,县公安局派法新民负责领导义务消防队,并派3名消防队警察参与消防队工作。
1965年,消防队员实行义务兵和志愿兵相结合的制度,县局派两名干部担任消防队的副队
长和副指导员,义务消防队解散。消防队配有机动消防车 1台。1968年,消防队员完全改为义
务兵制。1974年,消防队改为宁安县公安局消防警察中队,队员为五年义务兵役制的观役战士。
1985年,消防中队共有5台消防车。
六、武装警察中队
武装警察中队是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受上级警察机关与县局双重领导,以县局领导为
主的一支武装力量,执行逮捕罪犯,武装看管看守所人犯和押解已决犯投入劳动改造等任务。
武装警察中队的前身是公安中队,县公安局组建的同时,配有一个排的警卫队 (后改为公
安队),隶属县局领导。
1948年8月,县大队与县局公安队合并改为县公安中队,下有3个排和一个炊事班。执行保
卫县委和县政府机关,看押看守所的犯人,监督犯人生产劳动,护卫宁安、温春两座公路桥和
宁安镇夜间巡逻等任务。
1952年春,改称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部队宁安中队,仍由上级军事机关同县公安机关双重
领导。1955年 7月,根据体制的改革,留下部分战士改为武装警察,归县局看守所领导。1963
年,武装警察改为义务兵役制。1978年11月,改编为宁安县武装警察中队(着武警服装),实行
地区大队与县局双重领导,以县公安局为主的领导关
七、外侨管理
1945年 8月日本投降后,有些日本人留在宁安。1953年,对申请回国的53名日本人,都给
予办理了离境手续。1957年,为2名日本妇女办理了回国探亲手续。
到1985年末,日侨有73人次回国探亲,39名回国定居。
俄国十月革命后,一些俄国人流入本县,他们中有的有国籍,有的无国籍,聚居在尔站、
横道河子(原属宁安县管辖,现归海林县)等地。有国籍者,1946年 4月,随苏军回国一批,其
余在1957年以前也先后回国。无国籍者,于1963年以前,先后到南美洲巴拉圭等地定居。
到1985年末统计,全县还有苏联侨民1人,朝鲜侨民107人,日本侨民27人。
县公安局根据有关外侨管理规定,不断地加强外侨管理工作,如对外侨进行定期验证、发
放侨民户口、办理居留证件、审批侨民旅行等,对外侨的生产、生活等问题,给予了妥善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