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解放前的检察机构
第二章 检察
第一节 解放前的检察机构
清代县级没有专门的检察机构,上级政府及其长官对下级政府及其长官所处理的诉讼案件
有检查权力。
辛亥革命后,宁安县公署于民国元年(1912年)设立审检所。审检所是司法、检查的综合机
关,既有审判官,也有检察官;本所检察官对本所审判官所处理的案件有检查权力。民国12年
(1923年)11月,宁安县设立司法公署,司法公署专司审判,由县知事实施检查权力。
伪满初期,沿民国旧制,宁安县设立司法公署。司法公署有审判官、检察官。本署检察官
对本署审判官所处理的案件有检查权力。伪康德 2年(1935年),撤销司法公署,在警务局内设
司法股,由一名警佐兼代检察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