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解放后的人民检察 1953年 6月宁安县成立人民检察署,与县公安局合署办公。公安局长兼任检察署检察长,
另有工作人员1名。1955年5月,宁安县人民检察署从公安局分出,改称人民检察院,有检察长
1人、检察员2人、书记员1人。1958年 1月,公、检、法三机关合并为政法部,次年7月又重新
恢复公、检、法机关。1967年1月,县检察院被“造反派”夺权。1968年2月,宁安县公、检、
法机关实行军事管制,统称中国人民解放军宁安县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小组,后改称宁安县保卫
小组,最后改称保卫部。
1978年3月,恢复宁安县人民检察院建治至今。1984年5月,县检察院全体人员依照规定,
开始穿统一服装。
宁安县人民检察院(署)建立以来,检察工作分为三个阶段;1953年 6月虽然建立了检察署,
但只有1名工作人员,业务工作基本未展开。1955年5月,宁安县人民检察署改称检察院,工作
人员增加到 4人,才正式铺开检察工作。由于人手少,内部机构不健全,检察工作效率不高。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停止了检察工作。1978年12月,重建后的县人民检察院,工作
人员增加到26人,逐步健全了内部机构,设五科一室,分工明确,开始全面行使检察职权。
一、刑事检察
刑事检察是宁安县人民检察院开展最早的一项业务。刑事检察有两个内容:一是审查批捕;
二是审查起诉。
宁安县人民检察院对审查批捕的规定是:对先行拘留的案件,在 3天内作出决定;对直接
呈捕的案件,在20天内作出决定;对特别重大案件的审查,不得超过一个月;对危害性大的刑
事案件,不受上述时间限制,要从快审查,从快作出决定。经过实践,先行拘留的案件,办案
时间平均为1.8天;预捕案件,办案时间平均为6.8天。
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对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
分的案件,立即作出相应决定;反之,则先查明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有无漏罪漏犯、公安部
门的侦察活动是否合法等,然后作出起诉、不予起诉、退回公安部门补充侦察等不同的决定。
凡起诉案件,县法院开庭审理时,县检察院派员出庭公诉,并发表公诉词;法院审理后,
检察院派员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公诉案件的会议;法院判决后,检察院对判决书的副本坚
持一案一审的制度。
凡免予起诉的案件,县检察院也依照法律规定对当事人认真执行教育、挽救、感化政策。
对不起诉的案件,县检察院坚持严格区别罪与非罪的界限,防止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受
到追诉。(见下表)
审查批捕案件统计表
二、法纪检察
宁安县人民检察院从1979年正式开展法纪检察。法纪检察是根据法律对国家机关、工作人
员和公民是否遵守宪法和法律行使检察权。并依法追究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与渎职犯
罪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公民的法律责任,维护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1979年以来,县检察院受理
的法纪案件情况统计表。
审查起诉案件统计表
三、经济检察
在“文化大革命”前,县检察院不把经济检察作为独立业务来办。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
后,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经济案件增多,设立了经济检察科。
中共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宁安县人民检察院受理的经济案件情况列1979年至1985年
经济案件统计表。
四、监所检察
在“文化大革命”前,县检察院没有监所检察机构,只设专职检察员 1人。“文化大革命”
后,于1981年成立了监所检察科。
宁安县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科除负责宁安县公安局看守所的检察外,还负责东京城林业地
区公安局看守所的检察。历年对监所检察的情况是:1957年,查处在押犯罪的11人,其中已加
刑的7人;纠正干警违纪的2人,其中给党纪处分的 1人,调离的1人;受理在押犯人的申诉1件。
1959年,查处在押犯人再犯罪的7人,其中加刑的 3人;纠正干警丧失立场的1人;受理犯人申
诉1件。1960年,对在押犯人表现好的减刑 3人;纠正干警违纪的3人。1961年,查处在押犯人
重犯罪、起诉加刑的1人。1962年,查处在押犯人重新犯罪、起诉加刑的1人;清理监内老、病、
残9人。1963 年,查处在押犯人重新犯罪、起诉加刑的1人;受理犯人及家属申诉2件;查处武
警违纪1件。
1979年以来法纪案件统计表
1978年,对看守所长期拘留、久押不结、以拘代侦、迟延释放等问题,提出纠正意见。1979
年,检查久押不结的15人,释放不及时的4人,逃跑的1人(已追回);纠正干警违纪1人次。
1981年,检查发现危险物品35件,不安全因素20件,防止犯人逃跑2人次;防止自杀4人次;
纠正干警违纪 2人次;对在押犯教育411次,个别教育1 361人次;处理在押犯逃跑加刑1年的1
人;并考查了监外服刑的人犯。
1982年,通过对监所的检察,在羁押的 212人中,有20人交代余罪26件;32人检举揭发犯
罪线索88件。
1979年至1986年经济案件统计表
1983年,纠正错收审的1人;纠正干警违纪 3人次;检查出工作漏洞6起;查处在押犯再犯
罪4件4人,考核监外服刑的5种人计72人,对其中重新犯罪的3人重新起诉,并作了判决。
1984年,纠正干警违纪2次;检查出工作漏洞14起;提出改进建议5项;重处在押犯再犯罪
2件2人。
1985年,对在押犯表现好减刑的8人;对表现坏的从重处理的2人;纠正超时限违法羁押的
12人,捕获逃犯1人;考核监外服刑的39人,对其中3人重新收监执行。
五、控告与申诉检察
县检察院在“文化大革命”前对控告、申诉的案件由办公室兼办。1981年 8月设立控告、
申诉科,专职处理控告、申诉业务。
人民检察院的控告、申诉检察是受理涉及刑事问题的控告、检举、申诉、自首等案件,惩
处违法犯罪,纠正冤假错案,依法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
宁安县人民检察院历年受理控告、申诉案件情况,见统计表。
检察院受理控告、申诉案件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