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解放前的司法机构
第三章 法院
第一节 解放前的司法机构
一、清 代
据民国《宁安县志》载:清代宁古塔的将军、副都统衙门及清末的府、厅公署内设有“刑
司”。“刑司”是地方长官属下掌管司法的部门,裁判权属于地方长官。另有“狱司”,也叫
管狱官、掌管监狱。
清中叶以后,因为汉人日渐增多,特设“民官”享有裁判权。
清代后期,宁古塔司法由旗署理案。当时明文规定:如遇汉、旗两造诉讼案,由旗署讯判,
如两造皆服,讼案就结束。但若败诉人认为判断不公,汉人可转控“厅署”,由厅署复审,旗
署不再干预;如厅署判决旗人不服,也可再呈诉旗署,厅署亦不再干预。自设立府、县两级政
权后,地方可法权则由地方政府行使,旗署无权过问。
二、民国时期
民国元年(1912年),县级政权设审检所,独立处理诉讼事宜。不久,审检所撤销,司法权
归县公署,县公署设有承审员一职,审理民、刑案件。民国12年(1923年)11月15日,省令宁安
县另设司法公署专司审判,县知事则执行检察事务。
司法公署下设狱所,狱所内设习艺所。习艺所分设印刷、木工、缝纫等工厂。犯人在工厂
从事劳动。
三、伪满洲国时期
伪满时期沿袭民国旧制,设立独立的司法公署。司法公署下设检察与审判二庭。审判庭下
又设民事、刑事、登记、庶务、会计五课。伪大同 2年(1933年)撤销司法公署,在县警察局内
设司法股,负责处理诉讼案件。司法股股长由日本人担任,中国人无执法权。伪康德10年(1943
年),司法股改称警防股。
伪满时期,宁安设有监狱、看守所;在日本宪兵队特务组织内,设有关押中国人的小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