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解放后的人民法院 1945年 8月宁安解放,县民主政府成立后,设有司法科。1948年,成立县人民法院。1949
年初,法院内分设刑事审判庭与民事审判庭。
1958年,为适应“大跃进”的需要,公、检、法三机关合并为政治部。1959年 7月又分成
三个独立机关。1968年公、检、法机关实行军管,随后合并成立宁安县保卫部。保卫部下设审
判组,专门负责全县的刑事审判,将民事审判工作下放到各公社。
1973年8月,恢复法院建治,调出的老司法人员相继归队。
一、法 庭
1950年10月,法院组成巡回法庭。巡回法庭下设四个审判站,司法人员就地调查、就地审
结。1953年在巡回法庭的基础上,成立东京城(渤海)人民法庭,配助理审判员1人,书记员1人,
负责六、七、八、九区约6万余人的民事审判工作。1959 年县人民法院在海林镇设海林人民法
庭,配审判员1人,书记员1人,1960年在长汀镇设长汀人民法庭,配审判员、书记员各一人。
1963年,海林建县,将海林、长汀两法庭划归海林县。1964年东京城(渤海)人民法庭改名
渤海人民法庭。1975年5月,组建东京城人民法庭,配审判员1人、助审员1人、书记员2人,受
理县内南片9个公社和14个省、地直属企业内的民事案件。同时撤销渤海人民法庭。
1977年 2月26日,成立东京城林业地区人民法庭、宁安农场人民法庭。林业地区人民法庭
由东京城林业局配备庭长1人,审判员3人,书记员2人,法警2人。农场人民法庭由宁安农场配
备庭长1人,书记员兼法警1人,分别受理属内的民事案件。
1983年,东京城林区法庭升格为法院,至此,和宁安县人民法院脱离隶属关系。1985年,
县人民法院在海浪、石岩两镇分别建立人民法庭。
以上法庭的建立,克服了司法人员“坐堂办案”、“以问代查”的简单办案作风,方便了
群众诉讼。
二、人民陪审员
宁安县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始于1955年。其人选是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
十八条中的规定,即:“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二十三岁的公民,除被剥夺政治权利或受
刑事处分的人以外,都可以被选为人民陪审员”。选举人民陪审员与选举人民代表同时进行。
被选为陪审员的人,受原选区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并负责报告工作。原选区有权罢免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是审判庭的组成人员,同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力。有
权查阅案卷,调查案情,讯问当事人和证人,参加评议,并在判决书上签名。
历年人民陪审员情况表
三、刑事审判
宁安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自1949年至1985年末,在受案范围内,依照法律程序,共处
理反革命案件及其他各种刑事案件7 501件。
在处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坚持以下几项制度:
1、公开审理。从1980年《刑法》和《刑事诉讼法》 公布以来,凡应该公开审判的案件全
部公开审判;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审理后也全部进行公开宣判。
2、认真执行辩护制度。1981年—1985年,在 1 037件刑事案件中,有律师出庭辩护的618
件,占全部案件的58%。 辩护制度不仅更好地保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并协助法庭弄清案件
事实,做出准确、公正的审判。
3、认真执行陪审和合议制度。 除由法律规定的外,一审案件,都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
庭,或由审判员一人和人民陪审员二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合议。
4、在一定的时候,对审结的案件,逐件进行复查。 1961年曾将1958年到1961年这四年审
结的1 454个案件进行了复查。复查结果是:属于错判的 3件,错定性的7件,畸重的25件,都
及时做了公正处理。
1978年11月,对“文化大革命”期间判处的全部政治案件和刑事案件进行了复查。这期间
判处的反革命案件47件,经复查无罪,全部进行了平反。一般刑事案件 601件,经复查,其中
宣告无罪的7件,减刑的25件,维持原判的569件。
对“文化大革命”前判处的反革命案件25件,一般刑事案件38件,也进行了复查。复查结
果,其中反革命案件宣告无罪的9件,改变性质的9件,维持原判的44件。同时复查了1977年、
1978年两年的刑事申诉案件41件,其中宣告无罪的2件,减刑的9件,维持原判的30件。
通过复查工作,平反了一批冤、假、错案,落实了党的政策。
四、民事审判
凡有关民事权利与合法利益的争议,均由民事审判庭或人民法庭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
的程序审理。
在民事审判的全过程,坚持“依靠群众,调查研究,调解为主,就地解决”的方针。多年
来处理的各种民事案件,基本做到了审结在基层。同时,凡是能够调解的,就不用判决的方式。
1981年,民事审判庭审结的339件案件中,调解解决的有310件,占总数的91.5%。
在民事纠纷中,婚姻纠纷的数量较大,以1979年到1981年为例,三年内审结的民事案件共
1 276件,其中婚姻案件 566件,占总案件的44.8%。在审理婚姻纠纷中,严格执行国家公布的
《婚姻法》,掌握准予离婚与不准予离婚的原则界限,把考察的重点放在夫妻关系的现状和双
方有无争取和好的愿望与行动上。对于结婚多年而又多子女的、喜新厌旧的、有第三者插足的
以及矛盾易于激化的,更为慎重处理。
人民法院还加强对基层司法助理和调解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县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庭和基
层法庭在处理民事案件时,到哪个乡、镇,哪个村,都让司法助理和当地调解委员会的成员参
加,在实践中传、帮、带。这样做,不仅有利于把大量的民事纠纷就地解决在萌芽之中,而且
对当地的调解人员进行了业务训练。
从1949年到1985年末共处理民事案件8 816件。
五、经济审判
1980年10月设经济审判庭。在此以前对有关经济纠纷案件,一般不受案,只有个人权益纠
纷由民庭负责审理。
经济审判庭受理下列五个方面的案件:1、同级人民检察院起诉的经济犯罪案件;2、原、
被告在行政区域管辖内或被告一方在管辖内,诉讼额一般在2万元以下的经济纠纷案件;3、被
告是个体工商户、个体经营户同法人的经济纠纷案件;4、党委或上级交办的经济纠纷案件;5、
外地人民法院移送的属于本县受案范围的经济案件。
经济审判庭建立后,到1985年末止,共受理经济刑事案件81件,受理经济民事案件 399件,
结案率均为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