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人民调解组织
第一节 人民调解组织
早在50年代,在基层建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一直到70年代末。1980年县司法科成立,人
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便成为司法科的主要任务之一。
1980年末,全县城乡所属基层单位,共建立900个调解小组,调解人员达4 915人。
1984年12月,在县直12个系统,设置12名兼职司法联络员,负责本系统的人民调解工作。
各级调解委员会调解民事纠纷,1981年8 385件;1983年5 388件;1985年3 750件。
1985年 5月,根据省司法厅指示,在全县19个乡镇成立司法办公室,直属县司法局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