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法律事务所 1956年,宁安县建立了法律顾问处,隶属人民法院,1958年撤销。1979年10月,重建法律
顾问处,1980年1月,对外正式开展律师业务。县司法科成立后,隶属于司法科。
1984年,法律顾问处改称法律事务所。法律事务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
的规定,在以下五个方面开展工作:
1、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乡、镇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
2、接受民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3、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 接受自诉案件的自
诉人、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4、接受非诉讼事件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帮助, 或者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仲裁活
动;
5、解答关于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其它有关法律事务的文书。
1982—1985年律师五项业务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