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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社会福利

第一章 民政

第一节 社会福利


   
  

  一、安置城镇贫民、残疾人员及烈军属就业

  1964年,在宁安镇建立一个社会福利编织厂安排21人就业。1976年,建生产自救站,安排
军,烈属子弟和军队退休干部20多人,经营土木建筑、小型运输和豆腐加工等。1979年,先后
建立宁安镇福利商店、宁安社会福利厂,安排残疾军人及其家属30多人,经营日用百货、食杂、
工艺美术、服装加工和制造等。

  1981年,除社会福利厂仍由民政部门管理外,其它厂、店均转为镇办企业。

  1985年末止,县民政局主管的以加工玻璃、制镜、工艺美术品、花圈、花篮、花束为骨干
的社会福利厂,共有职工13人,全年实现产值10万元,创利润4 500元。

  二、敬老院

  1958年,宁安镇办敬老院一处,收养社会上无依无靠的孤寡老人、孤儿20余名。1960年,
全县先后建起19处敬老院,入院人数共 230余人。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全县城乡的
敬老院均遭破坏。

  1982年,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农村各乡镇又开始兴办了敬老院。开始是兴
华乡自筹资金 2万元,民政拨款1.3万元,建起一所敬老院,共安置孤寡老人15名(其中女2名)。
到1984年,又先后有兰岗、江南、宁西、平安、马河、城东、镜泊等乡和渤海镇共自筹资金16.1
万元,民政拨款10.3万元,建起8个敬老院。

  1985年,范家、江东、海浪、卧龙、杏山、三陵、沙兰等乡镇自筹资金16.1万元,民政拨
款14.2万元,又建起 7个敬老院。到1985年末止,全县除宁安镇、东京城镇、石岩镇外,共有
敬老院16处,总建筑面积1 680平方米,共收容“五保”老人222名。

  三、弃 婴

  1980年至1985年,县民政部门共收养女婴8人,除3人死亡外,有 3人送给农村社员和镇内
住户抱养;有2人由民政局拨款2 000元,交住户代养。1984年,被代养的 2人转送牡丹江市孤
儿院收容。

  四、农村“五保”

  1958年,农村人民公社化以后,各生产大队对孤寡老人、无依无靠的痴傻残缺人员,实行
保住、保吃、保穿、保医、保葬,统称“五保”。1981年,全县农村“五保户”共有 402户、
480人,除生产队按时供给衣、食、住、用外,生产大队还从公益金中提取6 585元,县民政科
下拨4 400元现金,对其生活进行补助。

  1985年,除222人住入敬老院外,在各乡镇农村中分散供养的“五保户”还有 603户、616
人。每年每人正常生活费为400元。

  五、火 葬

  1968年,建立宁安火葬场。建场初期火化区只限在宁安镇内。

  1974年,在原有火化炉一座、办公室一栋的基础上,又修建骨灰盒存放室一栋,配备运尸
车一台。火化范围逐步扩大到江东、江南、范家、宁西、兰岗等50公里内的社队。

  1984年,火葬场改名为宁安县殡仪馆。1985年,对1968年建场以来的两座老式已破旧不堪
的火化炉进行了维修改造,对场容场貌进行了修整。

  从建场到1985年,累计共火化尸体1 898具。

  六、收容遣送自流人口

  1963年,县成立自流人口收容站。1971年至1975年 6月,自流人口计13 494人,遣送回籍
2 521人,就地安置在农村的10 973人。1979年至1985年,先后遣送自流人口6 099人。宁安自
流人口收容站,1984年至1985年,先后被评为县级、市级精神文明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