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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社会救济

第二节 社会救济



  

  一、灾害救济

  1946年5月,日伪统治时期强行迁往黑河地区垦荒的农民返回家园,当时除政府拨款5 470
元(苏联红军币)、粮1 750公斤救济外,还有宁安学院师生通过义务演出节目募捐救济款400余
元(苏联红军币)。驻军二支队节约粮食1 000公斤救济难民。

  1947年5月13日,宁安县政府放款100万元(东北流通券)救济海浪、敖东各屯受灾农民,并
免纳公粮。

  1953年,全县大部分地区遭受了旱灾和虫灾,政府除用 2 000万元(旧人民币)义仓款对灾
区群众进行救济外,还贷出26.65万公斤义仓粮,解决了2 130户缺粮农民的口粮,冬季还组织
全县1 785户灾民的套户,参加上山采伐拉套子,使灾民得到了温饱。

  1962年和1963年,宁安县有200多个生产队遭受水、旱、虫、雹等自然灾害,受灾户达5 351
户,县民政部门先后发放救灾款共达126 860元,棉布2.07万米,棉花1 850公斤,棉胶鞋2 400
双。

  1979年至1981年,国家财政下拨给宁安县救灾款38万多元,每年下拨冬季救济物资折合人
民币3万余元。

  1982年至1985年,县民政部门下拨救济款103.1万元,被救济者共计6 471户次,26 970人
次。具体情况见下表:

   1982—1985年灾害救济情况表



  二、农村扶贫和对城镇社会困难户的救济

  (一)农村扶贫

  1979年以来,为了使贫困生产队的贫困社员及早脱贫,到1981年的三年中,民政科向全县
140个生产队中3 204户债务较大的贫困户拨款5 000余元扶持他们植树,三年共栽树215万多株。
同时,于1980、1981两年,还给三陵、马河两个公社投放扶贫款 5万余元,扶持贫困户发展生
产。

  1982年至1984年,乡(镇)农村贫困户共有11 679户,59 049人。乡(镇)集体下拨扶贫款25.7
万元,民政部门下拨扶贫款36.5万元。

  1985年,县民政局共投放扶贫款41万元,其中补息贷款39万元,扶贫周转金 2万元。共扶
持贫困户444户,其中当年脱贫的231户,占扶贫总户数 52%;致富者34户,占扶贫总户的7.7%。

  (二)对城镇社会困难户的救济

  城镇社会困难户,主要是指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孤、老、残、幼及无固定职业而参加生
产自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城镇居民。

  1962年以前,对无固定职业生活困难的居民,政府帮助他们创造条件,自谋生活;对无依
无靠、无法维持生活的,给以必要的救济。

  1962年11月24日,根据国务院批转《城镇困难户救济工作座谈会纪要》精神,城镇困难户
救济,开始分为定期救济户和临时救济户两种。即:凡是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孤、老、残、
幼,或人口多劳力少(病弱)需要连续救济半年以上的,均列入定期救济户。定期救济户的补助
办法是根据个人申请,经居民委,办调查核实,报镇、县民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发证,按月领取
救济金,救济金额标准为:1981年8月31日以前,单身户每月补助12——14元;2人户每月16—
—18元;3人户每月22——26元;4人和4人以上户,每增加一人增加9元。1981年9月1日以后,
单身户每月补助14——16元;2人户每月补助18——24元;3人户每月28至32元;4人和4人以上
户每增加一人增加9元。

  凡城镇一般困难户,因收入不固定或遭受灾害而临时发生生活困难,自力和亲友相帮又解
决不了的,可给予临时救济。临时救济办法是根据个人申请,经居民委,办调查属实,报镇、
县民政部门审批后一次发给,其救济金额视具体困难程度而定。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
后,宁安县城镇社会救济情况,见宁安县1979——1985 年城镇社会救济表。

  三、对老职工的救济

  1965年开始,对1961年1月1日至1965年6月9日期间,被精简下放的老弱残职工中,1957年
底以前参加工作的,每月发给其原工资标准 40%的救济补助费。1981年底,全县享受此类补助
费的老职工有148人,1985年底为498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