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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优抚安置

第三节 优抚安置



  

  一、优抚

   宁安县1979—1985年城镇社会救济表



  优抚的主要对象是军、烈属,革命残废军人和带病回乡的退伍军人。对这些人的优抚工作,
除社、队(今改为乡〔镇〕、村)负担部分外,每年都由县民政科从社会救济款中拨出专款用于
优抚补助。

  (一)农村优属

  农村优待烈、军属的工作,解放后到1957年实行包耕、代耕的办法。凡是无力耕种自有土
地的军、烈属,其土地全部由集体包耕;家中有半劳动力或辅助劳力能耕种自有土地一部分者,
其余部分由集体给代耕。有些地方对生活困难的军、烈属,还由集体负责定期修理房子和供应
烧柴。

  1957年以后,由于全面实现农业合作化,对农村烈、军属的优待则由包耕、代耕改为优待
劳动日的办法。即对无劳力或缺劳力、生活低于当地一般社员生活水平的烈、军属,以及残废
军人、退伍老红军、老抗联、老八路、老志愿兵、老复员军人和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伍军人
等,每年年终分配时,由集体拿出若干劳动日作为对他们的补助。具体办法是:群众评议,大
队审核,报公社批准。

  1981年末,全县享受优待劳动日的共有1 127户,享受优待劳动日188 120个。

  1983年,农村全面实行家庭承包的生产责任制后,对烈、军属的优待办法,又从优待劳动
日改为从集体提留中拨现金解决。

  1985年,对烈属和失踪军人家属又改为定期抚恤20元;城镇每人每月30元。对其中孤老者,
农村每人每月25元,城镇每人每月35元。

  (二)定期定量补助

  根据部发民优字(1979)第 118号通知精神,从1979年秋季开始,对烈属和少数有困难的军
属与荣复转业军人,不论城镇或农村,在享受基层优待的基础上,还由县民政部门给以定期定
量补助,每人每月6——10元。享受补助的人数,占整个烈、军属的20%。

  1985年,又根据黑龙江省民政厅21号文件精神,对退伍的老红军、老抗联、老八路完全实
行定期、定额补助,由民政部门拨款,每人每月10——12元;对其中孤老者,每人每月补助15
元。

   全县定期定量补助情况表 金额单位:元



  (三)临时补助

  凡烈属、军属、残废军人、复员退伍军人,遇有突发性灾害、疾病而临时发生困难者,经
个人申请,村或街道调查证实并提出意见,乡(镇)审核,报县民政局批准,给予一定数量的临
时补助。1983年以后,权力下放给乡(镇),县民政局按年把临时补助金发给各乡(镇)。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此项补助1979年为58 670元,到1985年累计为301 471元。

  (四)革命残废军人扶恤金

  按国务院规定,革命残废军人,按月按等领取扶恤金。

  1985年末,全县共有残废军人530人,其中城镇237人,农村 293人;一等13人、二等甲33
人、二等乙126人、三等甲198人、三等乙160人。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全县对残废军人扶恤金逐年发放情况是:1979年44 680元,1981
年53 636元,1984年76 000元,1985年91 000元。

  1985年 1月份开始,残废军人在享受扶恤金的基础上,每月又增领一定数量的副食补帖费,
标准是:一等12元,二等6元,三等4元。

  (五)医疗补助

  每年由民政局拨出专款对以下人员进行医疗补助:

  1、凡残废军人伤口复发、带病回乡治疗的,统由民政局拨款到卫生部门报销;

  2、复员退伍军人医疗,原则上自费负担,但生活确有困难者, 经申请由民政部门给以必
要的补助。

  3、对能维持一般正常生活, 但负担疾病治疗费有一定困难的烈、军属,由民政局负担其
全部医疗费的1/2。

  (六)对“六属”子女上学的补助

  对生活困难的军属、烈属、残废军人家属、复员军人家属、部队转业干部家属、退伍军人
家属等“六属”子女,除免纳学费外,有的视困难程度还享受助学金补助。1981年,县内各中
学有上述人员子女入学的共130人,其中30%享受助学金待遇。

  为了保障农民家庭的正常收入,从1983年开始,对农村参加义务兵的现役军人家属实行补
助。其补助标准,一般不低于当地中等劳力收入水平,每年补助一次。根据各地生产情况和收
入水平不同,到1985年末,全县基本有三种补助形式:一是给优待金,一般是每年300——500
元左右,最多有 600元者;二是对其家属所分得的口粮田,全部给以代耕,以工折钱(代耕费)
一次付给;三是对有劳力或劳力较强的现役军人家属,由集体适当的多分些土地,同时再给一
定数量的优待金。

   革命残废军人年度抚恤金标准表
   单位:元



   残废军人抚恤金全年发放情况表
   单位:元



  二、安置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来,全县共接收安置复员退伍军人17 273人,按照“从哪里来,回
到哪里去”的原则,基本上是城镇的安排工作,农村的回乡参加农业生产劳动。但1968年到1972
年的 5年中,由于城镇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县内工矿企业迅速发展,人员的需要量较大,大批
农村退伍兵,全部在工矿企业安排了工作。

  1973年到1985年,全县共接收安置复员退伍军人7 987名,具体情况见下表。

   接受安置复员退伍军人情况表 单位:人



  1983年,根据黑政发(83) 151号文件通知,民政局增加了接收安置军队离、退休干部工作,
到1985年末,共安置12户。

  1985年,根据省人民政府(1984)76号文件精神,民政局对1952年到1959年接收安置在农村
务农的41名原正排职以上的朝鲜人民军退役军官改为离休或退休待遇,并安排他们一名子女就
业;对在职的原正排级以上的朝鲜人民军官晋级26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