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民事处理
第四节 民事处理
1948年11月民主建政后,各街、村政府的公安委员负责民事处理工作。1958年,人民公社
化后,各公社先后设置民调解委员会民事工作调解由各公社秘书兼管。
1978年以后,各公社设一名专职调解助理。全县19个公社调解委员会,配备19名调解助理;
城镇8个街道办事处,配备8名调解委员。以宁安镇1981年为例,全年共受理民事纠纷94起,其
中离婚35起、房地产问题4起、赡养继承权问题5起、邻里纠纷4起、家庭不合9起、其他纠纷41
起,经调节全部结案。
1982年后,民事调解工作转由司法部门负责,民政部门不再负责受理这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