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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婚姻登记

第五节 婚姻登记



  

  1953年 4月,为了贯彻195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政务院发出了《关于普
遍建立婚姻登记机构的指示》。宁安县人民政府按当时所设的9个行政区,建立了9个婚姻登记
站,由各区民政助理和文书负责。登记办法:男女双方各持所在村屯、机关单位的介绍信,到
政府申请,由民政助理或文书按《婚姻法》对结婚条件进行审查,合格者给以登记,并发给双
方一式两份结婚证书。凡登记者,不管举行结婚仪式与否,从登记之日起,双方就被认定为合
法夫妻。通过婚姻登记,保证了《婚姻法》的贯彻执行,对包办买卖婚姻和干涉婚姻自由行为
以及借婚姻关系索取财物等现象,进行了强有力的限制和打击。

  在年龄上,1980年以前,按《婚姻法》规定的最低年龄是男满20周岁,女满18周岁。1980
年9月,修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公布后的则规定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

  1950年,《婚姻法》公布后统计,当年执行结婚登记的 514对,复婚的14对,离婚的81对,
未登记结婚的100对。1964年,在结婚的1 711对中,未登记的有168对,比1950年下降5%。1981
年,未登记而结婚的为38对,比1950年下降15.3%。

  1985年,登记结婚的3 089对,未登记结婚的64对。准予离婚的102对。要求离婚、协议未
成转法院处理的121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