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劳动
第十四篇 劳动人事
第一章 劳动
清代和民国时期的劳动制度,有雇工、把头制,包身工制(限定期的卖身奴隶制),养成工
制(童工)等等。
伪满洲国时期,除了资本主义和封建主义性质的劳动制度继续存在外,日伪统治者实行的
是殖民地统治。日本人直接开办工厂、矿山或修筑“工事”,把无辜的贫民百姓抓去强迫从事
苦役劳动,不给劳动报酬,不给饱饭,凡被日本侵略者抓去的人,都是九死一生。
1945年 8月,东北解放后,随着人民政权的建立,废除了剥削阶级的雇佣劳动制,逐步建
立了社会主义的劳动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从50年代开始到1978年,全县实行统包统配的劳动制度,对进入
劳动力年龄的城市待业人口,统一由县里包下来,统一分配。被分配的劳动者基本上是固定在
一个企业或部门里,直至年老退休。
1979年——1985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行,对统包统配的劳动制度作了改革,实行劳
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就业和自谋职业的“三结合”就业方针。从而缩小了国家统包统配
的范围,增加了待业人员就业的渠道,缓和了就业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