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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劳动保险和生活福利

第三节 劳动保险和生活福利


 
  

  一、劳动保险

  (一)公费医疗

  1952年 6月,根据政务院指示,在全县机关、党派、团体及所属事业单位的职工中实行公
费医疗制度。1953年,全县享受公费医疗的职工人数为1 727人。1985年,增加到9 428人,比
1953年增加4.5倍。医疗费支出,1953年为48 355元,1985年增加到632 000元,比1953年增加
12倍。

  企业单位的职工,其医疗费从劳保福利费中支出,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也享受报销 50%医疗
费待遇。1985年,全县享受劳动保险的企业职工为27 376人,年末共支出医疗费 821 300元,
平均每人为30元。

  (二)病休待遇

  企业工人、职工患病或因工负伤而不能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六个月以内者,按下列规定
支付病假期工资:

  1、工龄不满2年者,领取本人工资的60%;已满2年不满4年者,领取本人工资的70%;已满
4年不满6年者,领取本人工资的80%;已满6年不满8年,领取本人工资的90%;已满8年及8年以
上者,领取本人工资的100%。

  2、工人、职工、疾病或非因工伤而不能工作,连续医疗超过六个月时, 超过时间的病伤
假期工资停发,改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其标准是:工龄
不满1年者,为本人工资的40%;已满1年未满3年者,为本人工资的50%;3年及 3年以上者,为
本人工资的60%。这项救济费付至能工作或确定为残废到死亡时止。

  机关、党派、团体、事业单位职工患病期待遇,执行1952年 9月政务院颁发的《各级人民
政府工作人员在患病期问待遇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宁安县特点,执行的办法是:患病医疗
连续在六个月内者,工资100%照发,超过六个月后,列为编外休养,只发给工资的80%。

  (三)工伤

  企业职工的工伤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因公负伤,其待遇相同,即停止工作医疗期间,按
月付给100%的工资,直到医疗终结。

  (四)因工致残

  因工致残部分丧失劳动力尚能工作的工人、职员,按规定应领因工致残补助费。标准是按
其致残后工资减少的数额付给。即工资减少11——20% 者,其因工致残补助费为致残前本人工
资的10%;工资减少21——30%者,其补助费为致残前本人工资的20%;工资减少30%以上者,一
律补助致残前本人工资的30%。按月付至退休、退职或死亡时止。

  (五)女职工产假

  女职工生孩子给法定休假期。小产为20至30天,正常产为56天,双生或难产为72天。产假
期工资照发。产假超期因病不能上班者,按病休规定处理。

  实行晚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适当延长产假,但最长不得
超过半年。

  (六)工人退休

  按国发(1978) 104号文件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2、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
满45周岁,连续工令满10年的;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由医院
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4、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
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工人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 至去世为止:1、1948年12月31日以前参
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按本人标准工资的100%发给;2、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参加工作的,
按本人标准工资的80%发给;3、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参加工作,连续工龄满20年的,按本人
标准工资的75%发给;连续工龄满15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70%发给;连续工龄满10
年不满15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60%发给。退休费低于25元的,按25元发给。

  县内从1966年开始办理工人退休,到1985年末,全县共有 3 394名工人退休。国发(1978)
104号文件还规定,为照顾退休工人家庭生活,原则上可以招收其1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参加
工作(俗称接班)。1978年以来退休工人及其子女接班情况列表。

  (七)退职

  按国发(1978) 104号文件规定,不具备退休条件,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应该退职。退职后,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 40%的生活费,
低于20元的按20元发给。历年退职工人共319人。

  (八)丧葬费

  工人、职员因工死亡或因工致残退职后死亡时,由企业或单位发给本企业或单位的平均工
资 3个月作为丧葬费。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每月付给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抚恤费:
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的,为死者本人工资的25%;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的40%;3人或3人以上
者,为死者本人工资的50%。此项抚恤费付至受供养者失去受供养的条件时止。

  工人、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或退职养老后死亡,除给丧葬补助费外,按下列规定由
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救济费:供养直系亲属一人者为死者本人六个月
的工资额;2人者,为死者本人九个月的工资;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十二个月的工资。

退休工人及其子女顶替接班情况表 单位:人



  (九)遗属生活补贴

  职工死亡,其直系遗属(父母、配偶、子女)无生活收入者,每人每月由职工原在单位给生
活补贴费,其标准是:1985年10月31日以前,城镇遗属每人每月20元,农村遗属每人每月18元。
1985年11月1日改为城镇每人每月26元,农村每人每月24元。

  二、职工生活福利

  (一)职工疗养

  1965年,县人事、劳动部门在宁安西阁建立一处职工疗养院,设14个床位,至1966年先后
接待了近百名职工入院疗养。“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停止。

  1981年,根据省、地安排,县各主管科分别介绍各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共58人,去五大
连池疗养院、北戴河疗养院、青岛疗养院和地区举办的镜泊湖人事局疗养院进行为期20天、 1
个月、2个月的疗养。

  1982年至1985年,在职职工又有64人去桂林、旅顺、北戴河、青岛、五大连池等地疗养院
进行疗养。在此期间,还有离、退休老干部,去大连海军疗养院疗养的14人,去龙泉疗养院疗
养的4人,去省干休所疗养的1人,去北戴河疗养院疗养的28人,去旅顺疗养的12人。

  (二)冬季取暖补贴

  宁安县从1960年开始给职工发放冬季取暖补贴。1960年至1963年双职工只发一人,以男方
为主,每人每年冬季发放取暖补贴30元。1964年起,按职工人数,每人每年发放30元。临时工
在合同期内的当年10月15日开始至翌年4月15日止,按月发放冬季取暖补贴费,每月5元。

  (三)粮煤补贴

  从1965年开始,按1963年在册职工,全县职工享受粮煤补贴,按职工家庭人口计算,每人
每月补给0.78元。以后是死了的不去,新生的不添,一直执行至今。

  (四)副食补贴

  随着物价的波动,1980年,按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的指示,对每个职工(含离退休的)每月发
给5元副食补贴。1984年10月,每个职工每月又增加副食补贴5元。1985年 4月,对每个职工每
月发给肉食补贴2.55。

  (五)洗理费

  1983年1月,开始对每个职工每月发给洗(澡)理(发)费2元,1985年10月,增加到4元。

  (六)秋菜补贴

  1983年开始,每年秋季,发给每个职工20元秋菜贮藏补贴费。

  (七)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

  对生活上确有实际困难的职工,建立了职工困难补助制度。困难补助分定期补助和临时补
助两种。定期补助的对象,多数是收入低维持不了最低生活水平的职工,视其困难程变,每季
度定期补助一次。临时补助是指临时发生了困难,自己一时无力解决的职工,所在单位视困难
程度给以临时补助。

  1985年,县内各党政机关、群众团体,有378人享受困难补助,占职工总数的31.5%,补助
总金额为11 090元;事业单位有873人享受困难补助,占职工总数19.8%,总金额为29 800元;
企业职工享受困难补助的人数为782人,占职工总数的3%,总金额是23 2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