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二章 人事

第二章 人事


  清代,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以前,宁古塔的人事由副都统署理。宣统年间,宁古塔设绥
芬府和宁安府,则由知府直接署理。

  民国时期,宁安县行政公署设知事(县长),人事任免和调配由县知事署理。民国18年(1929
年),县行政公署改为县政府设县长,人事则由县长直接管理。

  伪满洲国时期,宁安县公署设参事官(副县长),由日本人担任,人事任免和调配权统归参
事官。

  新中国成立初期,所有干部由中共宁安县委组织部统一管理。1951年 5月县政府设人事科
(后改称人事监察局、人事局),协助组织部管理政府机关及有关系统的干部工作。1954年以后,
政府机关各科、局也相继建立了人事(干部)管理制度,设专人负责本系统、本部门的干部工作。

  1984年,对县管的干部由原来下管两级(到股)开始改为只管下一级主管领导干部 (正、副
局级)。各企事业单位正、副局(科)级干部和股级干部由各主管局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