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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干部管理

第一节 干部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干部工作总的原则是党管干部,并采取分口管理、分级管理、分
级负责的办法,对干部进行管理、调配、调整和晋升工作。

  干部管理的权限是:县委书记、县长、县人大主任、县政协主席,由省委管理;县委副书
记、副县长、县人大副主任、县政协副主席或相当于副处级的干部,由地(市)委管理;科级与
副科级干部,由县委管理;股级干部,属党群部门的,由县委组织部管理与任免,属政府部门
和国营企、事业单位的,由县政府任免,县人事科具体管理。

  集体所有制企业干部的管理,1979年以前由主管科(局)管理。1980年,根据省人事局的指
示精神,对集体所有制的干部进行了整顿,纳入县人事科管理。集体单位的干部只能在集体单
位之间调动,由县人事科办理调转手续。

  专业技术干部由县委组织部统管,县政府人事科和科委分管,人事科负责社会科学专业干
部管理,科委负责自然科学专业干部管理。

  干部任职,县委、县政府、县人大、县政协领导成员,法院院长和检察院检察长,以及群
团组织与乡(镇)政府领导成员等,是根据法律、章程选举产生的。其他多数干部则是按干部任
免审批权限,履行各种法律程序后任命的。

   干部职务统计表
   单位: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