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干部离休、退休、退职 一、离、退休
宁安县自1966年开始办理干部退休。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
10年的办理退休,至1977年干部退休人数累计103人。
1978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重申上述条件外,又规定:
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参加革命年限满10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可
办理病退;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可办理退休。1978年,县人事科开始
办理干部病退工作。在办理干部退休工作的同时,根据黑龙江省劳动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
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若干具体问题处理的补充意见的规定,开始办理退休干部子女
接班工作,到1983年9月9日停办。
1983年,根据中组发(1982)11号和劳人老(1983)10号、20号文件,对1948年12月31日以前
参加革命工作的 349名退休干部,改办为离休,离休干部生活费100%照发。1978年至1985年末,
全县共办理离、退休干部1 822人。1978年至1983年共安置离、退休干部子女1 214人接班。
离退休干部及其子女接班情况表
单位:人
干部离、退休后,每月所领取的离、退休费标准和工人退休费标准相同。国发(1982)62号
文件规定,对1945年“九·三”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老干部,再增发一部分生活补贴。生活
补贴的数额为: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发两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1937年
7月7日到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发
一个半月的本人原标准工资;1943年1月1日到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发一
个月的本人原标准工资。
二、干部退职
1956年至1970年,办理退职的干部有 186人。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职处理的暂
行规定退职补助费一次发给。 具体办法:连续工龄不满一年的发给本人一个月的工资;1—10
年的,每满一年加发1个月工资;10年以上的,从11年起每满一年加发1个半月的本人工资。但
退职补助费总额最高不超过30个月的本人工资。
1978年,根据国发(1978) 104号文件精神,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又不具备退
休条件的干部,应当退职。退职后,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 40%的生活费,低于20元的,
按20元发给(1985年又改为低于25元的按25元发给)。并按退休干部一样,享受一名子女接班待
遇(这项待遇1983年9月9日停办)。
1978年至1984年,全县干部退职14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