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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解放前兵役

第十五篇 军事

第一章 兵役制度

第一节 解放前兵役


  
  

  清代实行“旗兵制”,初设黄、白、红、蓝四旗,后改为“八旗制”,即分别用正黄、正
白、正红、正蓝、镶黄、镶白、镶红、镶蓝等八种色旗作标志。宁古塔先有三旗 (正黄、镶黄、
正白),设置昂邦章京衙署时续成八旗。兵士有披甲兵与西丹兵之分。 披甲兵世袭为军,属
“世兵制”,就是父子世代为兵;西丹兵是副兵,实行定期征招。

  从清代末期,经中华民国到伪满洲国初期实行募兵制。即由地方上大、小军阀派人到客栈、
市场上插旗或贴招兵广告进行招募兵丁。招兵人,招够一连领连长衔;招够一营、一团,则领
营、团长衔。凡自愿报名应招者,经招兵人目测认定,发给军装和一定生活费,即行编队入伍。
也有的招兵人用欺骗手段变相抓丁。

  伪康德 7年(1940年),颁布《国兵法》实行义务兵役制度,凡年满18岁至22岁青年都强行
进行兵役登记,体检合格后通知入伍,充当伪国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