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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清代和民国时期

第三章 教育经费

第一节 清代和民国时期



  

  清末,左右翼官学的办学经费均由各八旗按粮户地亩摊派。绥芬厅创办学堂以后的经费,
由学董会设置学田地和由各乡地亩中摊款。如宣统二年(1910年),全县 6所公办学堂共有学田
70多亩,主要用来解决学杂费。教师的薪水主要靠各乡地亩摊款中解决。

  此外,还有当地仕绅自动捐款办学的,如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宁古塔城二品命妇关杨
氏,为筹办两等小学堂的校舍捐银八千八百六十二两五钱,除为学堂买下全部校舍外,剩下五
千三百六十二两五钱银子全部交商生息,给学堂作为办学经费。

  民国时期的教育经费,官办学校由地方捐税中拨款。公办学校由本乡民户摊派。据资料记
载,民国17年(1928年),宁安县官立学校经费全年为吉大洋10 77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