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教师的任用
第二节 教师的任用
清代,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以前的官立满学和义学,由将军衙门派遣教习任教。光绪三
十二年(1906年),建立新学堂,由绥芬厅任命教习。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由官派新学制的
大专科的肄业或毕业生任教。
民国时期,教师实行聘用制,对师资要求较高。中学教师,必须具备大、专学历,小学教
师,必须具备师范、高中和初中学历。
伪满洲国时期,对教师的任用是派任与招聘结合,除派遣师道毕业生任教外,不足者通过
招考合格由政府下令任命。
伪满康德5年(1938年)以后,把教师按学历分成教谕、教导、教辅等三级。
解放后,教育事业飞快发展,师资的需要量显著增加,为了满足中、小学教育的需要,政
府对教师的任用,采取以下几种措施:一是由政府派师范毕业生担任教师;二是由政府招考,
经试验合格者,任用为教师;三是由地方基层政府推荐,先任代课和民办教师,三年后纳编转
正。凡是转正教师,都由政府下令任命、定级。
1985年,教育体制改革,对教师实行聘用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