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节育措施 一、行政措施
1964年,县计划生育办公室成立后,由城镇到农村逐步建立了计划生育宣传网和技术指导
站,除经常进行宣传教育外,还发放避孕药具。
1965年,县妇幼保健站成立了计划生育指导站,配备了吸引器、高压灭菌器和万能床等手
术设备,为自愿节育的群众进行免费上环、结扎、人工流(引)产等节育手术。
1973年8月,县计划生育办公室经常组织医生下乡,协助各公社卫生院做节育手术。到1977
年,全县做节育手术的有3 424人,上节育环的有6 032人,做人工流产的有 1 331人,中期引
产的有100人。节育率为95.2%。
1979年10月 1日,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颁发了《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暂行规定》(三十条)。
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晚婚年龄,在农村提倡男25周岁,女23周岁;城镇提倡男26周
岁,女25周岁。对男女双方都达到晚婚年龄的,延长婚假两周;对违背婚姻法非法同居的对男
女双方给以经济罚款。非婚生育者,从生育之日起到取得结婚证书时止,对双方征收子女费。
女职工非婚生育,不享受生育待遇,不发产假工资。对只生一个孩子报名领取《独生子女光荣
证》的,发给独生子女抚育费,双方是职工的每年发给30—40元独生子女费,是社员的发 300
—400 个劳动工分,直到孩子14周岁止。独生子女入托、入园、入学、招工、参军时,在同等
条件下给予优先照顾。独生子女的父母年老退休时,加发5%退休金。无子女退休者发给全工资。
宁安县革命委员会规定,从1980年4月1日起,对不给生育指标而生二胎或三胎以上者均予
以惩罚:
(一)征收多子女费。生二胎的从子女出生日起,连续收四年;三胎以上的,每超过一胎
(次),在二胎基础上加征50%。
(二)计划外生育的子女,入托、入园的保育费自己负担,不得享受合作医疗及劳保医疗待
遇。
(三)计划外怀孕的妊娠反应、保胎及孕、产期医疗费、接生费、住院费均由个人负担,产
假期间不发工资,不记工分。
(四)计划外生育,造成生活困难者,不予补助。
二、技术措施
宁安县的计划生育技术措施,是50年代末期动员育龄男性戴避孕套和动员适龄妇女戴节育
环开始的。
1964年以后,逐步开展男性输精管和女性输卵管结札,到1981年,全县才开始大批结扎、
戴环和人流、中期引产等节育手术。
1979年以来全县城乡妇女节育情况表
单位: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