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产品分配
第二节 产品分配
解放前,境内土地多被地主和日本开拓团占有,用以剥削农民的剩余劳动。每年所获得的产品、生产的粮食 70%以上归地主阶级所有,付给被雇佣农民(劳金)粮食仅占每垧地粮食产量的30%左右。据调查,1911年(民国2年)阎家区的大地主阎敬甫耕种熟地 2 250亩,其中种小麦975亩,每亩产量300斤,合计产量292 500斤,种大豆1 275亩,每亩产量250斤,合计产量318 750斤,共计获得粮食611 250斤。同年雇佣12个“劳金”,每个劳金平均付给粮食2 800斤,计付给“劳金”粮食33 600斤,阎敬甫净剩粮食577 650斤,这些产品全部归其私人所占有。
日伪时期,由于境内土地多被日本开拓团占有,致使少地或无地的广大农民每年所获得的粮食仅能糊口,有相当~部分贫苦农民忍饥挨饿,过着糠菜半年粮的悲惨生活。
日伪时期,自1933年开始,日本侵略者就从本县境内收购粮食,特别是从1940年,强迫向农民要“出荷”粮。仅从1933年至1944年11年间,日本侵略者从桦南境内掠夺粮食19 800万斤,平均每年掠夺粮食1 800万斤;1944年全县975 000亩土地,平均每亩地掠夺粮食92斤,占全县每年粮食产量的60%以上。
每年强行掠夺“出荷”粮后,桦南的广大农民只得过着糠菜半年粮的生活,有的甚至锅无下炊之米,家无隔夜之粮。
土地改革后,本县翻身农民热烈响应党的组织起来,走互助合作,共同富裕道路的号召,纷纷买马拴车,插犋插组,开荒种地,开展大生产运动。组织起来的临时互助组,季节互助组,常年互助组,都是以互助组为生产单位,以户核算,自负盈亏,产品分配归已。
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产品分配,采取土地、牲畜入股,集体耕种,秋后按股分红;社员参加劳动,按定额评工计分;年终分配以纯收入40%按土地牲畜入股分配,55%按社员劳动工分分配,5%作为初级社的公共积累。
高级农业生产合作化,采取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为高级社集体所有;车马、大型农具种子、饲料作价投资;社员按劳力投资为“公有化股份基金”;以高级社为基本核算单位,进行产品分配,粮食和现金的分配,都是按社员劳动所得工分多少进行分配。
1958年9月,实现人民公社化后,以人民公社为“基本核算单位”,管理区和生产队为“生产单位”,社员完全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由公社统一领导,统一计划,统一经营,统一核算,统负盈亏。生产资料全部公有化。一部分家庭副业和生活资料也实行公有,无偿调用。
1959年3月,改公社统一管理为公社、管理区、生产队三级所有,三级管理。
1959年秋,中共桦南县委根据“徐水县的经验”在阎家公社搞“全民供给制”试点,初步实行“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社员的衣食必需生活费,由公社供给,此外每人每月发给一条毛巾、一块香皂、一副手套、一双袜子,因公社经济基础薄弱,供给制只实行一个月即停止,其他公社则没有实行。
1962年,党中央又发布了《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即(六十条)以及《关于进一步巩固人民公社集体经济,发展农业生产的决定》,重申人民公社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制度,以及由生产队直接组织生产和收益分配等一系列政策。县委和县政府认真贯彻执行这一指示精神,恢复了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重新修订了劳动定额,按定额评工记分,重新建立和健全了部分责任制;在粮食分配上采取了按工分和人口相结合的“二八开”或“三七开”;对困难户、五保户采取了“基本口粮加照顾”的办法;现金分配完全是按劳动工分分配,执行了“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动者不得食”的分配原则;因而社员生产积极性有了提高,生产上升,1962年全县粮豆总产达14 327万斤,比1961年粮豆总产11 290万斤增长26.8%,市场较为繁荣,人民生活不断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