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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概况

第四章 林业

第一节 概况





  清朝时期,桦南境内的森林资源极为丰富。尤其是东部山区,多为针阔混交林。针叶树有红松、云杉等,珍贵阔叶树有水曲柳、红桃楸、黄柀椤、椴树等。有林面积 375万亩。然而,却没有林业生产活动,森林资源的消长,主要表现在天然林的蓄积增长和森林火灾不断发生,毁林开荒不断出现。外来垦荒者,建房屋,制造简单的生产工具也大量砍伐森林,只伐不造,使森林面积不断减少。

民国时期,自1912~1931年20年间,外地移民在境内垦荒落户者逐渐增多,生产项目也由单纯的农业扩大到采金和林木生产,林木采伐量随之增大,每年砍伐的木材都在 3万立方米左右。主要用建筑房屋,修造简易桥涵.制作农具,作矿柱和燃料;其中,燃料消耗量较大。

  在这一时期内,森林总面积约300万亩,七虎力河、八虎力河流域都生长着茂密的森林。

  由于农业生产活动的扩大,森林火灾不断发生,致使整个森林多半被烧毁。不过还没有大量的采伐。天然更新较快,在原来的火烧地上又更新出天然次生林。

  1933年,日本军国主义侵占桦南后,为了掠夺本县的黄金资源,滥砍滥伐森林,做为矿柱木材,14年间共伐矿柱木15万立方米。同时,为讨伐抗日武装,日本侵略者把林区公路两侧200米以内的林木全部伐光,毁掉森林7.5万亩。

  1937年,孟家岗的日本开拓团在南山建苗圃一处,1939年在孟家岗南山开始造林,树种是日本落叶松。由于违背了适地造树的原则,造后没有成林,只有200余株散直树保存下来。

  伪满时期,境内西北部的森林明显减少,森林面积下降到150万亩。

  日伪当局实行掠夺式经营,不注意保护,致使森林火灾不断发生,烧毁森林面积60万亩。

  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极为重视林业的发展,由于坚持“采育结合,以育为主,以采为辅”的方针,采取封山育林的有效措施,加强护林防火工作,积极组织动员国营林场和广大群众,营造用材林、防护林、经济林,绿化大地,有效地开展林木病虫害防治,获得许多新成果,使森林资源得以休养生息,复盖率有很大增加。

  经过建国后30年对林业的艰苦经营,使座座荒山重新披上了绿装,同时对天然林还有计划地进行扶育,逐步提高了次生林的生产能力。

  “文化大革命”期间,毁林开荒,毁林搞副业,乱砍盗伐林木,较为严重。1969~1979年10年间,发生毁林事件近 1 500多起,共毁幼、中柞桦天然林30万亩。砍的多,造的少,秃山连片。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按照《森林法》(试行)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精神,坚决制止滥砍乱伐林木,进一步落实党的各项林业政策和承包经营责任制,调动了国营、集体和个人三者营林的积极性,育苗面积不断扩大,造林面积不断增加。自1952年至1985年末,全县共造林 1 554 344亩,国营林场造林 935 650亩,占造林总数60.1%;集体和个人造林618 693.6亩,占造林总数 39.9%。比1956年提高22倍,比“文化大革命”十年期间提高13.5倍,乱砍滥伐之风得到制止,森林保护工作得到加强,林业生产获得新的发展。1985年荣获国务院嘉奖。成为全国林业工作先进县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