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林政
第四节 林政
1952年,全县实行封山育林政策。1963年省政府决定在重点林区村屯设立“林业管理站”。随之大批转业军官调入林业,全县在39个村建立了“林业管理站”,1964年每个公社相继建立了林业管理站,设了3~4人,多者 7人。不仅有效地制止了滥砍盗伐之风,而且还扶育了一部分森林,营造一些人工林。除了林业部门之外,县、乡、村各级领导也非常重视林业的管护工作,基本上杜绝了滥砍盗伐。
在十年动乱期间,林政管理松驰,滥砍盗伐之风由滋长到蔓延,共发生毁林事件 9 450起,全县森林破坏面积达 60%以上,毁林开荒严重,森林火灾经常发生,使森林界线不断后退,森林面积日趋减少,覆盖率急骤下降。将别是70年代初,林业管理站撤销后,森林破坏更甚。国营金沙林场、双龙林场、大八浪林场、柳毛河林场的天然次生林都是在“文化大革命”期间砍光的,其他林场也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坏。群众造林也是如此,如土龙山镇的横岱山、阎家西山、民主南山的天然林仅几年时期也被砍光,变成了荒山。
1976年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紧急通知精神,组织护林检查组 134多人,分赴各乡镇对“文革”以来发生的盗伐林木事件,“本着过去从宽,今后从严,自用从宽,倒卖从严,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原则进行处理,其中处理倒卖木材24起,毁林10起,盗伐烧柴 364件,乱砍滥伐 485件,分别给予以法拘留、罚款、收取育林费、批评教育等处分,有效地制止了滥砍盗伐之风。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特别是《森林法》的公布,滥砍盗伐之风得以刹住。全县10个国营林场,都实行采伐、育林、管护相结合的政策,各国营林场每年都有计划地边育林、边采伐、边管护,为保护森林资源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为加强林政管理,80年代初,全县组建了护林中队,重点林区配备了摩托车巡逻,逐步兴建了“瞭望台”、道路和通讯线路等设施,使全县封山育林工作有了新的发展。
1981年 3月,按照《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把原来国营林场不便经营的宜林荒山、荒地,区别以自留山、责任山、义务山,划给社、队或个人经营,全县共划 316 847亩,其中自留山174 000亩,责任山133 847亩,义务山 9 000亩,农民在自留山种植的树木,为个人所有,允许继承和转让。对责任的管理,落实了生产责任制,切实将责任和报酬、整体利益和个人利益联系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