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城镇管理
第五节 城镇管理
一、房产管理
建国后,为加强房地产管理,1951年本县成立了房产管理处,设专职干部 3人。管理的房产包括一部分机关、企事业用房。1959年初县房产处对镇内私有房产开展调查,同年,开展了对私有房产的社会主义改造。
1959年 3月,县政府设立了基本建设委员会,房产处归其领导。1961年撤销建设局,改称房产管理处。1972年重新建立建设科,房产处归其领导。
随着各项事业的发展,房产管理工作有以下几个方面:即承担国家机关职工干部住宅的建设及分配;负责公用房屋的收费及维修;负责公用建筑和个人建房占地的审批工作;负责发放房屋执照、收缴房产税以及协助其他部门自修房屋的管理工作。
二、用地管理
建国后,本县内的基本建设用地统一由基本建设委员会负责,县郊及农村基本建设用地由土地办公室负责。
县内基本建设用地,由建设单位持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设计计划任务书,或上级主管机关证明文件和建设用地图,向基本建设委员会申请。基本建设委员会根据城镇规划要求及建设单位需要批给地号,然后按照征地要求办理。
凡是县内各大单位和工厂征用农村的土地进行基本建设,用地单位需持批准的建设项目设计书或上级主管部门的证明向土地办申请,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选择地址。建设地址选定后,由土地办组织用地单位和被征地单位,商定征用土地面积和补偿办法。征用土地后,由用地单位向被征用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被征用地所有权属于国家,用地单位只有使用权,不准买卖。
1962年,桦南县土地管理委员会建立,主任由主管农业副县长兼任。文化大革命初期,土管会组织中断。1972年恢复,农业科设两名土管工作人员,1976年由农业科一名副科长专职抓土管工作,工作人员增加到4名。
土地管理工作,主要是依据国务院与黑龙江省的各项土地政策法令,审批各项用地,解决本县的土地纠纷,划定土地使用界线,荒地普查等。
1982年,本县对非法侵占耕地进行了普查,共查出非法占地 3 000多亩,县政府对此分别作了妥善处理。
同年,制定了全县村镇建设用地规划,又进行了土地划界与颁发土地证,做到依法管理土地,科学管理土地,合理利用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