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供销合作社第一节 供销合作社的建立与发展 一、供销合作社的兴起与作用
解放初期,翻身的农民为了摆脱私商的剥削,自愿组织消费合作社。1948年秋,桦南县成立了第一个大众消费合作社,仅几个月时间,就发展到30多个,遍布全县。其后经政府提倡指导,在国营经济的援助下,于1950年大众消费合作社改称为供销合作社,是集体所有制,当时称为半社会主义的性质。十年浩劫时期,将供销社改为国营性质,退还私人股金。三中全会以后,拨乱反正,恢复供销社的群众集资,集体所有制性质,国合分开,农村商业由供销社负责,国营各大公司批发给基层供销社,农副产品的收购,除粮、油、猪统派物资由国营公司直接收购外,其他农副产品,统一由供销社收购。
二、供销合作社的发展
1950年至1965年的17年,是供销合作社发展壮大阶段。这时期坚持了民主办社、民主管理,充分发挥了社员代表和理事会、监事会这些行之有效的管理、监督组织机构的作用。截至1965年,全县供销社已自有资金169万元,使用银行贷款225万元,使供销合作社在支援农业生产上路子越走越宽,经营范围越来越广,购销业务越来越大,为国家积累的资金越来越高,与农民的关系越来越密切,成为工业与农业、生产与消费、城市与农村的桥梁和纽带,为繁荣农村经济作出了贡献。
1966年至1976年十年,由于受极左路线的影响,单方面退还了社会股金,取消了社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监事会民主管理组织,盲目地实行了向全民所有制经济的过渡,而在管理体制上也是朝令夕改,使全县供销合作社元气大伤。管理混乱,服务作风上的“官商化”和经营上的“独一处”,与农民的关系疏远了,为社员群众服务的思想淡薄了,许多偏僻乡村的社员群众,购买生活日用品发生了困难。这种状况严重地影响了农村商品经济的繁荣和发展。
1977年至1985年,供销合作社有了发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供销合作社全体职工干部,积极医治十年动乱带来的创伤,肃清左的影响,狠抓经营,建立健全了各项规章制度,大搞职工教育,使企业管理得到了改善。随着体制改革的进一步完善,供销系统也逐步恢复和加强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和经营上的灵活性。截至1985年底,全县供销合作社共有职工1994人,自有资金计635.6万元。
三、商业和供销合作社的四次分合变化
1958年实行“两放、三统、一包”的政策,实行国合合并,部分权力下放给人民公社,城镇实行国合统一管理,市场分割,商品调度不灵。特别是农村供销社归公社管理以后,经营不善,浪费严重。
1962年国合分开,实行条条管理,农副产品从购到销,不论城乡,统一由供销社经营,工业产品则统一归商业经营。
1968年 9月“文革”时期国合二次合并,统一启用商业革命委员会公章,城乡商业统一经营,供销社改为国营性质,将私股发还。
1972年国合三次分开,供销社改为农副产品采购供销科,1973年:恢复供销合作社名称至今。
四、供销合作社的领导机构
农村供销合作社的领导机构是桦南县供销合作社,亦称县联社。建国以来,供销合作社无论在所有制方面、机构变动方面,虽然曾多次变化,但其基本性质仍然是群众性的集体经济组织,县供销社是基层供销社的领导机关,在人员调配、业务指导、经营管理等各方面,县社是基层社的直接领导者、指挥者。尤其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实行改革、开放的政策,供销社在农村商业的主导地位越来越显示其优越性,它是国营经济的助手,重要的农副产品收购、农业生产资料的供应,完全通过供销社这个主渠道。随着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供销社在流通领域内的作用,今后必然要加强。供销社如何摆脱官办的作风,密切与农民的联系,这是供销社改革的主要课题。
县供销社在县城有其直属单位,为生产资料公司是农业生产资料的主营单位;土产公司是农村村土特产品的直接经营者;还有贸易中心,是勾通城乡物资的主渠道。
1985年县供销社系统编制人员表 续表
五、供销合作社章程
桦南县供销合作社章程(基层社)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社定名为桦南县××供销合作社。
第二条 本社是国家同农民联合经营的合作商业组织。它是连结城市与乡村、工业与农业、生产与消费的桥梁和纽带,发挥其在农村市场的主体作用。
第三条 本社的基本任务是:认真贯彻“发展经济、保障供给”的方针。积极组织农民群众,发展农副业生产,帮助农民推销农副产品。搞好农村生产生活资料供应,发展饮食、服务、修理、加工业,满足农民生产生活需要。
第四条 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坚持以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原则,完成国家计划。
第二章 网点设置 第五条 本社设置门市部、收购部、分销店和饮食、服务、加工修理业网点,以及代购代销户。
第三章 社 员 第六条 凡年满16岁的男女群众,不分民族、区域、行业和职务,除无公民权者外,均可向本社入股投资,成为本社社员。
第八条 社员入股,以户为单位,最低一股,最多不超过20股,每股3至5元,股金由社员代表大会确定,一次交清,发给股票。
第九条 坚持“入股自愿,退股自由,利益保息,利后分红”的原则。
第十条 社员义务(略)
第十一条 社员权利(略)
第四章 社员代表大会 第十二条 社员代表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关,社员代表由社员直接选举产生,任期二年。
第十三条 社员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①讨论修订本社章程;③选举或罢免本社理事会、督事会和出席上级社代表;③审查批准年终分配方案;④讨论决定对理事会、监事会及工作人员的奖励和处罚。
第十四条 社员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一次。
第五章 理事会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社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9人组成。理事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由理事推选,报县社批准,理事任期2年。
第六章 督事会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是本社的监察机构,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由 7人组成,设主任1人,在监事中推选产生,任期2年。
第七章 资金来源与盈余分配 第三十条 本社资金来源:①自有资金;②社员股金;③银行贷款;④盈余积累。
第三十一条 本社盈利,首先按银行年利率4.8%留出社员股金利息,其次缴纳国税,其余按20%作调剂基金,20%做扶持生产基金,5%做职工教育基金,10%社员分红,45%为企业留成,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购置固定资产和基本建设。
第三十三条 本社盈余分配案,经理事会审查,社员代表大会通过,报县社批准。
六、理事会和监事会
供销合作社是群众经济组织,它是国营经济的助手。在建国后对私营工商业改造时期,发挥了一定的作用。1949年9月4日县联社召开第一次社员代表大会,成立了第一届理事会和监事会,由社员选举理事和监事,实行民主办社。
1954年6月30日召开第二届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第二届理事会和监事会。
1961年9月27日召开第三届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第三届理事会和监事会。
1964年2月24日召开第四届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第四届理事会和监事会。
十年动乱时期,由于受极左路线的干扰破坏,供销社与农民联系的优良传统割断了,取消了社员代表大会制度,废除了理事会和监事会,退还社员股金,把集体所有制经济改为全民所有制经济,直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方陆续恢复,各基层社相继恢复社员入股,恢复了社员代表大会及其理事会、监事会。截至1935年全县共有社员10万名,股金38.7万元。
七、网点公布
建国三十多年来,供销系统在党委会的领导下,认真贯彻了一个方针( 发展经济,保障供给 )、两个服务(为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服务)、三大观点(政治、群众、生产),充分发挥了它在农村市场中的作用。目前,全县有基层合作社17个,有直属公司3个(土产公司、果品公司、生产资料公司),农牧场2个(土龙山树场、金沙养鹿场) 和贸易中心。
全县17个基层供销合作社是;土龙山、庆发、五道岗、金沙、明义、民主、梨树、孟家岗、八虎力、阎家、大八浪、公心集、二道沟、石头河子、驼腰子、柳毛河、桦南镇。各供销社下设供销部、双代店,农村商业网点遍及全县,大大方便了农民和偏僻乡村家庭的生活需要。
基层企业网点(包括青年集体网点)312个,其中批发部5个,门市部59个,采购部20个,供销部45个,小卖店17个,双代店 127个。服务网点47个(其中全民23个,集体24个),有旅店、饭店、冰棍厂,还有修理,服装等行业。
供销系统1985年网点分布表 续表
供销系统1985年服务网点表 续表
注:柳毛河、八虎力、二道沟、民主、桦南镇、土产公司、生产资料公司无服务网点。
八、农村“私改”情况
1956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对私营商业、手工业、私营运输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中若干问题的指示》,农村私改由供销社加以复查整顿,整顿后全县农村私商有215户,从业人员有239人,其中包括纯商业及饮食和服务业过渡为供销合作门市部15名,占6.2%,个别吸收到合作社职工23名,占9.6%,代销户56名,占23.4%,代购代销人员35名,占14.6%,过渡为合作食堂的73名,占35.4%,合作理发部20名,占8.3%,过渡为供销社旅店的17名,占7.1%。
在组织改造形式之间的比例是比较适当的。经调整后在自愿的原则下转为社外代销。根据市场需要和便利群众购销,又合乎经济核算,为正确贯彻政策,不但转为社外代销,而且根据商业网点下伸的原则,有部分代销户下伸到农村各个角落,受到农民拥护。
同年10月27日《农村小商小贩改造工作座谈会纪要》中规定:
1.继续抓好合作商店、小组和个体商贩的清理整顿工作,凡是没有搞过“四清”的合作商店进行整顿。
2.尽快建立起政治工作员制度。
3.把合作商店改为供销合作社的网点时,必须经过“四清”,报省社批准,不得自行改变。
根据1962年5月5日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商业部联合通知,对城镇合作商店,合作小组的规定:合作商店、合作小组是在国营商业或者供销合作社的领导下,主要由小商小贩组织起来的商业组织。本县于1956年,1958年两批组织起来走向集体经济共有成员29人,其中男27人,女2人(60岁以上7人,40岁以上21人,丧失劳动力的5人)。于1961年8月成立食品合作商店 1处,合作小组1处,代销店3个,经销店1个,收购废小挑1人。对老弱病残人员办理退职,子女就业,退职不退股。
为了加强领导,将代销店、经销店和收购小挑全部合并成立合作商店,实行“统一领导、分散经营,自负盈亏”,派入党员1人,加强政治思想工作。网点在车站一处,街里3处。这些合作商店、小组,于 1980年以后,均成为集体性质的食品杂货商店。 派驻的党员撤出,俗名“老头店”。
至于农村的小商小贩,多数走经销、代销的道路,成为供销社下伸的单位,业务上由供销社领导。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恢复个体户,这些小商贩都成了农村的个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