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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征购销售

第三节 征购销售





  解放战争时期,东北解放区保证前方的粮食供给和城市粮食的供应,这是东北人民对解放战争的突出贡献。

  1951年完成采购粮谷41 027吨,接收地方公企油饼401吨,比1950年增加50%。推销任务为1 200吨(其中:食盐930吨),实际售出1 334吨(食盐82吨,面粉为296吨),完成计划的111.2%。

  1953年11月23日,政务院公布《关于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本县农民自觉地向国家交售余粮。截至年末,月报交售余粮40 107吨,超过任务38 000吨。充分说明本县党政干部对统购统销政策的重视,层层贯彻,也说明翻身后的农民觉悟程度迅速提高,踊跃交售余粮,支援国家。

  1954年 7月,根据中央精神,粮食统购统销后,可以在农村集镇建立主要由国家直接领导掌握和私商参加的粮食市场,以便利农民与集镇居民互相调剂余缺。县政府决定在县境内的桦南镇、太平镇孟家岗、驼腰子等四处建立初级市场,交易时价格按照国家牌价,副食品、小杂粮最高不准超过牌价5~6%。

  1955年 8月25日,国务院公布《市镇粮食定量供应暂行办法》、《农村粮食统购统销暂行办法》,对农村粮食实行“三定”(定产、定购、定销)政策,进一步完善了粮食的购销政策,县政府根据省政府的具体部署,在粮食购销方面都按期完成任务。特别是“三定”政策的正确贯彻,定产合理,三留留足,消除了农民思想顾虑,提高了出售余粮的积极性。

  1955年 9月27日省粮食厅、省银行、商业厅、省供销社联合通知:农村供销社粮食代购业务,改由粮食部门接管。

  1957年10月,根据国务院指示:“为保证国家粮食的正常收购,在坚持粮食三定的基础上,实行以丰补欠的政策”。此项政策一直实行到1964年,在这期间由于行政区划( 县、区、乡变动较大,又经历了“大跃进”和三年自然灾害,粮食生产一直处于单产不高,总产不稳的徘徊局面,粮食产、购、销波动较大,农民吃返销粮的现象很严重。60年代初期,人均占有粮食和交货粮食的数字,猛烈下降。

  1960年,人民公社化以后,在农村实行粮食统一管理,其办法是:整个粮食由生产到分配,特别是完成国家的征购任务,都须由基本核算单位的管理区进行全面的平衡和妥善安排。粮食由生产队掌握变为管理区统一掌握。各大队成立粮食管理委员会,生产队成立粮食管理小组,实行两把锁、三结合的管理体制,加强粮食管理。

  1970年12月,国务院《关于粮食征购几个具体政策的通知》下达以后,明确了农村生产队向国家交售粮食以1965年定购任务为基数,不分品种,每超过一千斤,加价11元。这个规定鼓励了社员踊跃向国家交售余粮,从而顺利地完成了征购任务。

1979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粮食征购于12月初就全面超额完成了任务。征购入库粮食6 215万斤,超过当年任务的15.4%,并进行了政策复查。1981年,桦南县农业生产受灾较严重,只完成征购任务的26%。

  1984年粮食征购改为合同收购和议价两种政策。合同收购春定合同秋兑现,价格是按统购价格。议价收购是合同外农民自愿出售的粮食,价格是议价,粮食部门根据需要可上下浮动大约10%左右的价格。

  从历年粮食人均占有数和人均交售数比较来看,1951年到1956年粮食产量高,充分说明我国建国后农村生产力大解放,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普遍高潮。合作化初期,生产关系也是适应生产力的发展,而1957年以后,生产逐步下降,说明人民公社化步伐太快,超越农村生产力发展的水平。1960~1961年是生产的低潮,人均占有数只有500余斤,交售公粮以后,仅剩300余斤,不足温饱,这就是三年自然灾害时期的情况。1963年后,经过国民经济的调整,逐步恢复,1968年达到1958年的水平,但因人口增长过快,1968年全县人口30余万,比1958年19万人增加 55%,而粮食播种面积虽然增加5.5%,粮食产量增加24.5%,但人均占有粮食只增加 3.1%。十年动乱农业生产受极左路线的干扰,调动不起来农民的积极性,产量徘徊在60年间的水平,进展不大。由此可见,我国人口增加过猛,粮食增产的幅度远远落后人口增长的速度,生产关系与生产力水平不相适应,这两个方面的历史教训是十分深刻的。

历年粮食播种面积、产量、征购统计表



  续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