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物价概况
第二章 物价
第一节 物价概况
一、解放前物价
民国时期,东北由军阀张作霖统治,他醉心于招兵买马,穷兵黩武,曾挑起两次直奉战争,给人民带来深重灾难,造成通货膨胀,物价飞涨。当时东三省官银号的一百元汇兑券,发行当时兑换现大洋票,一天就涨十元,政府对此听之任之,也不采取措施,更助长了物价高涨,致使人民生活贫困,无力购买生活所需要的物品,饥寒交迫,流离失所。
伪满初期,康德元年到五年物价尚属稳定,部分价格如下:
白市布 每尺 0.11~0.12元
白 糖 每斤 0.12元
豆 油 每斤 0.20元
白 酒 每斤 0.22元
白 面 每袋(40斤) 3.20元
黑华达呢 每尺 0.22元
由于日寇侵华战争进一步扩大,经济日渐枯竭,物价飞涨,日本于康德八年(1941年)颁布《七·二五物价停止令》冻结物价,商品实行标价,不得任意涨价。在警察署保安系设有经济警察,专管物价,经济实行全面的统制,配给机构完全建立,民族工商业倒闭,只留几家配给店,“经济犯”、“国事犯”的罪名满天,黑市泛滥,公定价格流于形式,有行无市,民不聊生。
二、解放后物价
1945年解放初期,本县接管日伪留下的烂摊子。为了支援解放战争,必须收购大量的粮食和农副产品,供给农民生活日用品。当时解放区各自分立,我们的贸易方针是“对外管理,对内自由”。在东北解放区内,首先必须稳定物价,恢复工商业,贸易机关必须善于吸收或抛出物价以提高或压低物价,以此为杠杆同投机倒把、囤积居奇作斗争。同时注意到工农产品剪刀差的问题,为使农产品的价格不致与工业品相差太远,政府有意识地酌量提高农产品的价格。
建国初期,实行全国财政经济的统一管理。紧缩通货,整理税收,加强市场管理等措施,压缩货币流通量,并调集粮食、棉布、煤炭、食盐等主要商品,用固定价格在全国主要城市敞开供应,打击资本主义的投机活动,从而迅速扭转了旧中国通货膨胀、物价飞涨的混乱局面。
1950年党中央作出了坚决稳定物价的决策,本县各国营商业部门在县委的领导下,主动掌握市场领导权,加强税收工作,控制货币投放,使物价趋于稳定。
1959年至1961年国民经济困难时期,由于严重的自然灾害和工作上的失误,工农业生产连续大幅度下降,集市贸易价格猛烈上升。当时猪肉每斤高达 5元;黄烟每斤20至25元;农副产品价格失去控制,工业品不足,人民生活陷于困难的境地。由于党中央及时调整,使局势迅速扭转。1963年2月25日,全国物价委员会下达了占职工生活60%左右的18类生活需要品的价格,稳定在当时的水平上,不许变动。对其中经营发生亏损的商品,由国家财政给予补贴。主要生活用品凭证凭票供应,保证基本生活需要。
“文革”十年中,市场物价再度出现紧张的局面。1967年党中央发出《关于进一步实行节约闹革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加强资金、物资和物价管理的若干规定定》,1970年国务院又发出《关于不得自行调整商品价格的通知》,县委认真贯彻了上述精神,保证市场物价的基本稳定。
1981年以来,由于开放政策,搞活经济,个体商业户增多,市场上出现部分价格偏离国营牌价,副食品蔬菜等有自行涨落的趋向。根据上市量的多少,价格浮动的幅度较大,影响人民生活。但随着市场的活跃,物资日渐丰富,物价的波动总的看是趋向于合理。
1984年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广泛宣传党的物价方针、政策,积极进行价格体制改革,加强了物价监督检查和整顿工作,起到了价格在经济活动中的杠杆作用。
三、现行物价
本县现行物价主要有五种形式:
1.统购统销价。粮油购销价格,在80年代初国家实行开放政策之前,全部实行统购统销价格;国家实行开放政策之后,凭证供应和计划内收购仍实行统购统销价。在省内没有地区差价,全省一价。
2.国家牌价。在国家实行开放政策之前,县内设有商品定价权限。无论国营、集体和个体商业(集市贸易除外),一切商品价格,均执行国家统一制订之牌价,县内只能按国家或地方规定之批零差率和运杂费率加价出售,即为当地牌价。国家实行开放政策之后,仍以国家牌价为主。
3. 本县几种商品作价办法。计划内玻璃售价,省内进货,按进货价加损耗及运杂费%,管理费3%,利息1%。
计划内水泥售价,省内进货,按进价每吨加运杂费33元,管理费3%,利息1%。
普通钢材售价,按进货价每吨加进货费70元,管理费2.5%,利息1%。
普通计划外钢材售价,中转者按进货价每吨加进货费23元,直达者加70元,两者均加管理费2.5%,利息1%。
有色金属售价,按进货价每吨加进货费185元,管理费2.5%,利息1%。
以上商品县内各门市部销价,另加6.5%差价。
4.议价。国家实行开放政策后,有些统购统销和计划购销的商品,在完成国家计划后,亦开放经营。除允许生产者自销外,国营商业也实行两种价格:一是凭证凭票定量供应,仍按国家统一牌价执行;二是敞开销售,其价格按略高于牌价、低于市价(自由市场价格)的原则,自行定价。粮食部门开设议价粮店,对各种粮食、油料,按议价销售,以补充市场供应。
5.集市贸易价格。凡在集市上出售之商品,均实行集市价格。由工商管理局管理,根据供需情况,规定最高限制价额,从业者在限价内灵活执行,集市价格有升有降。
四、物价机构
随着机构的调整以及市场管理的变迁,物价机构变动频繁。1953年成立市场管理所,兼管物价,归工商科,3人。1956年改为市场管理委员会,仍3人,归商业局领导。1957年以后增为4人,划归服务局领导。1960年春改为市场物价管理局,下设7个所。当时把物价提到重要地位。1961年物价划归计委掌握,市场管理不变。
1964年成立物价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副县长兼任,委员吸收计委、公安、商业、税务、工业、银行、供销等各部门的负责人。
文革期间,简化经济领导工作,成立财经委员会,物价也并入其中。
三中全会以后,恢复物价职能机构,成立物价科,1981年又改设物价委员会,1983年改为物价局,负责县一级物价管理工作。全面编制14人,其中局内7人,物价检查所7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