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物价管理 1965年供销系统全县划分三个区,制定运费加价标准,价区划分:第一价区十华里以内:有桦南镇供销社、货栈、土特站、生产资料站、食品公司;第二价区有柳毛河、阎家、孟家岗、三合、种牛场、新兴;第三价区有金沙、石头河、驼腰子、土龙山、庆发、大八浪、公心集、五道岗。
运费加价标准,一价区一律不加运费;二价区每市斤加运费七厘;三价区每市斤加运费一分。
1981年由桦南县人民政府经过县人大党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批准下发《桦南县物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件强调了物价管理必须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对国家牌价、议价商品,非商品收费物价的范围、职权,以及正确执行价格和奖惩等均作了明确的规定。这是本县物价政策的具体规定,对正确执行价格,有所依据。
与此同时,建立健全了物价员制度,凡本县工商系统批发企业(包括省管企业)均设有专职物价员,现有21名专职物价员,在零售企业设有专兼职物价员。全县国营和集体单位 600多个,基本上配齐了专兼职物价员,从组织上保证了物价的专人管理,做到明码售价,正确执行城乡差价。物价局定期举办物价员学习班,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发挥各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
1982年1月8日,国务院作出稳定市场物价的通知,作出十项规定,其主要精神是:①凡国家规定牌价的商品,价格不得提高;②各种议价零售商品价格,只能降低,不能提高;③一二类日用工业品不准搞议价;④农产品收购价要基本稳定。本县物价局严格执行此项规定,工业品市场价格稳定,农副产品收购除生猪价格略有波动,食品公司采取相应的措施外,其他基本稳定。
1984年建立了农村物价管理委员会,在各乡(镇)内成立以一名乡(镇)长为首的由各村选派委员若干名组成,负责监督、检查本乡(镇)的物价工作。
1984年编辑出版了《桦南县物价资料汇编》一书,包括上级和本县在物价方面有关政策、法规和各种商品现行价格、非商品收费标准及各类商品的作价办法。这本工具书不仅方便了物价人员工作,也为本县物价史积累了资料。
一、物价检查
1972年全县开始物价大检查,以后每年都进行一次,特别是1979年物价科成立以来,每年元旦、春节、国庆等重要节日,对国营、集体工厂、商店、批发和零售单位,以及服务等收费单位,普遍进行物价检查。由于县委对物价工作十分重视,由政府物价部门牵头,人大和政协参加,组织商业、粮食、供销、计量、工商行政等部门和义务物价检查员等30余人对全县城乡企业、省直企业进行检查。1981年春季大检查,共检查 113个单位,发现违反物价政策的事例共18件,非法所得12 610元,罚款 1 250元。在检查中发现多数企业是奉公守法的,领导重视物价政策,设有专人管理物价,变价及时准确,明码售货。有的企业对物价不重视,调变价不及时,手续不够完善,个别企业发现有偷工减料、掺杂使假,缺斤少两,滥收费用等变相提高价格的恶劣行为。按其情节已分别予以批评教育、通报、行政处分、罚款和收缴非法所得进行严肃处理。
1983年检查县粉米厂标准粉袋袋不够量,平均每袋少3两7钱,差错率0.74%,全年收货3 284万斤,其中串袋扣面粉7 598斤,非法收入1 793.71元,全部收缴财政,并罚款500元;水产公司购进刀鱼县作价每斤1.26元,售价1.47元,非法收入2 426元,收缴财政并罚款500元;食品公司街里购销站,猪肉销售提高等级,变相提价每斤多卖1角,并抗拒检查,罚款300元,个人扣发工资5%。
1984年采取单位自查,系统检查为主,重点抽查为辅的原则,在“五一”、“国庆节”、“新年、春节”期间全县城乡进行了三次大检查,查出违价案件92例,违价金额 7 988元,非法多收的少数退给用户,其余全部收缴地方财政。对情节严重的违价单位和领导及当事人进行了罚款。
物价检查所经常活动在基层、企业及农贸市场进行价格检查。
1985年查处万元以上的重大事件 4起,查出违价金额39万元,按照国家物价局颁发的《对违反物价纪律实行经济制裁的暂行规定》进行了处理,共收缴地方财政148 498元,罚款297元,退还用户3 200元。
二、物价监督
1984年以县总工会为主,成立物价监督总站。在城镇、林区由各系统的工会主席、退休干部组成的物价监督分站 3处,发展义务物价员20人,对保证市场物价基本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
在物价监督活动中开展了“价格信得过”活动。先从第二百货商店试点,深受群众欢迎。经过多次检查、评比和听取群众意见,在城乡涌现出县农机公司、五金公司、第二百货商店和一香居饭店、石头河子供销社和孟家岗供销社等企业门前挂上了红牌,上书“物价信得过单位”。
重视群众对物价的意见,加强了信访工作。如梨树乡北大村农民揭发该村代销店高价卖农药禾大壮,经查该店共卖出禾大壮8万斤,乱加费用,并法收入348元,除退给农民部分外,其余全部收缴。两年来共接待和处理信访56件,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维护了消费者的利益。
在物价监督方面群众意见比较多的是城镇蔬菜的价值普遍高于往年,主要原因是蔬菜产销见面后,菜农少种不少得,致使种植面积减少,产量下降,价格上涨。另一方面春夏菜有部分贩运户从外地购进,高来高走,价格浮动,菜摊商贩,管理不严。价格有时过高,侵犯了消费者的利益。1985年4月1日生猪取消派养派购和猪肉定量供应,实行有指导性的议购议销以后,肉类市场比较稳定,但由于饲料价高,猪的生产极不稳定,肉价不断增高,引起人们的不满。
三、物价员培训
1981年县物价科举办两次物价员培训,每次40多人,主要是工商企业的物价员和兼职物价员,每次约3至5天,讲授物价基础理论和有关政策规定。商业、供销各系统也分别举办物价员培训班。
1984年饮食行业发展迅速,多数饭店不懂作价办法和管理知识,物价局举办饮食行物价员培训班,为稳定饮食行业价格起了保证作用。
四、物价改革
1984年随着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县物价局分三次下发了放宽物价政策和价格管理权限的27条规定,主要内容有:
1.扩大企业的定价权,放宽集体企业价格管理权。对三类工业小商品,在省已放开的 654种的基础上,根据本县具体情况,对 125种三类农副产品、工业小商品及非商品收费实行了买卖双方协商定价;饮食业议价购进原材料制做的饭菜,可在综合毛利率不超过23%(特殊风味除外 )的基础上自行定价;修配补服务行业收费价格,除修表、机械修理等几种收费由县统管外,其余全部放开;二轻供销处等六个单位经营的物资,供应价由企业按物资部门协作物资作价办法作价。
2.实行质量差价。对获得国家或省级优质奖的产品,允许有 10~15%的加价幅度;地方特产或传统风味食品,允许经营利润高于一般产品;饮食业高级菜肴、宴席,企业可按省规定的毛利率向上浮动10%;对技术高、设备好、服务质量优的服务店可以从优定价。
3.对花布、毛巾、毛线、塘瓷制品等日用消费品实行花色差价;对长年生产季节消费品实行季节差价;部分执行城乡一价的商品改为城乡差价;三级批发站和大型零售商店可根据一次购买多少实行优待回折。
4.用调剂协作购进的原料生产的计划外日用消费品,其价格可根据一次一批的原则,实行高来高走;省管的机电产品和计划外购进的彩色电视机、自行车、缝纫机可实行浮动价格。
5.三类农副产品和完成统购派购任务的一、二类农副产品,可实行议购议销,生猪实行议购议销定量补贴的办法。
为搞好价格体系改革,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1984年先后深入城乡工厂、商店,对农副产品、畜产品、工业品、非商品收费等进行调查研究。其中对生猪产、供、销情况提出“派养派购、议购议销、定量补贴”的办法,被县政府采纳,在全县实行。
同时印发10期关于生产资料、生活资料价格和农贸市场行情,加强了商品信息传递。
价格改革,扩大企业的定价权以后,使本县部分商业企业买卖进一步兴隆。例如春光商店实行县管小商品零活作价以后,利润增加 3万元,超过日期4%。孟家岗、石头河子供销社,第二百货商店等,经济效益也都有明显提高。
五、物价调整
1965年执行国务院《关于调整当前市场物价的决定》县做出以下规定:①把城镇粮食统销价格提到同统购价格相平;②适当提高了煤炭经营亏损地区的销售价格;③合理调整了棉布价格。对职工实行粮煤补贴的办法,以免因物价调整而影响职工生活。
1979年3月国务院陆续提高18种主要农产品的收购价格,平均提高24.8%。1979年10月提高猪肉、牛肉、羊肉、禽蛋、蔬菜、水产品、牛奶八种主要副食品的销售价格。同时,决定给职工副食价格补贴。本县根据中央、省有关规定,调整了与8种副食品有关联的产品453种的价格。1981年调整了生铁、煤的销售价格,同年又调高烟、酒零售价,降低化纤布的销价。
1984年调整省管以上14类工业品价格。上调的有尿素、柴油、铁锅等11个品种;下调的有手表、部分西药、纯棉卡其布 3个种类;农产品降低了大豆收购价格;粮食按定购基数,实行倒三七固定比例加价的办法;调整县管的果酒、木制品、木材加工收费等36种产品价格;非商品收费改革了公路交通运价,实行了里程差价、车种差价办法,使本县价格得到进一步理顺。不合理现象有了缓和和解决,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
部分商品零售价格变化表 单位:元
续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