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财政管理体制和财政收支 一、1946年6月建县后的财政
1946年 6月桦南县政府建立后,财政工作以恢复和发展生产、统一财政经济、历行节约、紧缩开支,以保证解放战争的需要为原则。这时财政工作由分散逐渐走向了统一。
建国前县财政收入有:税金收入、财产收入、其他收入等。支出有:经常费、被服费、修建费、临时费等。
桦南县1947年1月至9月收入情况 注:①东北币,单位:千元。原表以元为单位,现改为千元,改后百之以下四舍五入。
②税金收入内月份有本费15 600元、6月份有12 000元,依原表本来作修改。
新政权建立后,继承和发扬了革命老根据地的优良传统,县党政军各系统除个别人员实行工薪制外,都实行“供给制”的供应方法。1946年 7月中共合江省委确定桦南县人员编制:县、区党政机关和县、区武装人员共 596人,并执行1946年合江省政府制定的供给标准。1947年合江省财政厅重申,必须严格执行供给标准。无论是由省财政厅直接开支或自给县,每月一律按期预报、决算,严格执行审计制度,未经审核的开支,一律不予报销。根据省统一的供给标准,制定了桦南县政府供给标准,下发县直各单位和各区政府执行。1949年又根据省的决定,县的财政收支统一于省财政厅,县现有仓库家底、生产单位及全部财政收入一律归省。县党政军机关除蔬菜、肉食自给外,其他全部开支,由省按标准统一发给。
桦南县1947年1月至9月支出情况 注:东北币,单位:千元。原表以元为单位,现改为千元,改时百以下四舍五入。
二、社会主义财政的建立和发展
1953年以前,县财政实行的是统收统支的预算管理体制,即县组织的财政收入统一上交省级财政;县的财政支出,编制计划,报省核拨经费,并按期报省审查核销。1953年起建立县级预算,即县级财政,这标志着县财政工作从供给财政过渡到建设财政的开始。
(一)财政收支
新中国成立30多年来县财政在“发展经济,保障供给”的方针指导下,收入和支出都有了很大的变化,1954年到1985年财政收入情况是:
1.企业收入。从1954年到1985年企业盈亏相抵后,财政净退库3 166.6万元(其中包括国家批准的差价补贴536.8万元)。企业收入概括可分为六个阶段。
第一阶段,1954年到 1957年,全县只有少数的油、酒、被服、制砖等企业, 除有的企业(如油厂等)因料不足等因素稍有亏损外,还是盈利的,四年共盈利26.1万元,缴回折旧、固定资产变价、多余流动资金11万元,合计37.1万元。
第二阶段,1958年到1962年,随着工业不断的发展,商业企业的下放,私营企业改造为公私合营企业,纳入县财政预算。这一阶段企业收入不断上升,五年除抵补冶金、建材、轻工、交通等企业亏损92.9万元,还收入414.1万元。
第三阶段,1963年到1965年,除抵补建材、农机、农机供销、农牧企业亏损17.6万元,净交预算收入208.9万元。
第四阶段,1966年到1976年,虽然工业又增加了钢铁厂、八一铁矿、木工厂、鞋厂、汽车修配厂、白灰厂等企业。但由于受左倾路线干扰破坏的影响,各项制度流于形式,企业片面追求产值,不讲经济核算,损失浪费和“化、挤、占、摊”以及原材料涨价等因素,企业亏损严重,盈利企业的利润全部抵补亏损外,还由财政退库 1 101.4万元,其中“三五”时期,企业盈亏相抵后,盈利246.4万元;“四五”时期盈亏相抵后,财政弥补亏损1 030.7万元,1976年盈亏相抵后,财政退库317.1万元。
第五阶段,1977年到1981年,经过拨乱反正,党的各项政策不断落实,贯彻“调整、改革、整顿、提高”八字方针,亏损逐渐下降,但盈亏相抵后,仍亏损1 332.2万元(其中包括国家批准的差价补贴98万元)。
第六阶段,1982年到1985年,由于企业留成,关停企业维护费,归还小额贷款,主管科经费,加之粮食企业财务从1984年起纳入县财政预算(1985年不包括粮食企业),这一阶段共退库1 393.1万元(其中包括国家批准的差价补贴438.8万元),仅1982年就退库565万元。
2.国营企业所得税收入。国营企业利改税后缴纳的所得税 (包括调节税), 1985年共收入109.4万元,其中:国营企业所得税105.7万元,调节税3.7万元。
3.各项税收。各项税收是县财政的主要收入来源。1954年到1985年共收入19 096.3万元,其中:工商税收 13 237.7万元(工商税收除工商所得税、地方税外,属于调剂收入性质,由于财政体制的变化,分成比例的不同,所以财政收入中工商税收数字和税收中的工商税收数字是不一致的)。农业税收入5 858.6万元(不包括国家分成部分和农业税附加)。
4.债务收入。国家在1956年到1958年三年间发行的经济建设公债县财政分成部分,共收入33.397元。
5.专款收入是环保部门按规定征收的排污费收入,从1982年到1985年共收入95万元。
6.其他收入。主要是公安、司法、工商行政管理、物价等部门依法处理的罚没款和没收物资变价收入以及各预算单位以前年度支出收回等,从1954年到1985年共收入29.597元。
7.预算调拨收入。主要是省 (地、市)补助和专案拨款的收入。从1955年到 1985年共收入13 666.8万元。
上述七项收入总计30 063.797元。
桦南县历年财政收入情况(一)桦南县历年财政收入情况(二) 注:为不重复计算,在各年度的收入总计中,已将上年结余收入扣除。
桦南县历年财政收入分类比重(以各时期收入总计为100) 1954年1985年县财政支出的情况是:
1.经济建设费支出:共支出8 302.1万元。其中:
①基本建设拨款共2 639.2万元(不包括不列入县预算,由省、地直接通过建设银行的拨款)。主要是对建材、冶金、农机、煤炭、纺织等工业的部分投资。
②流动资金拨款共532万元,是对农业拖拉机站、农场、工商企业拨付的流动资金。
③支援农业支出共5 130.9万元,逐步建立j,县、社农机、农技指导站、会计辅导站、畜牧、水土保持等机构经费,以及用于小型农田水利、水土保持费1 354.9万元。
支援社队支出1 461.1万元。据不完全统计,支援社队企业、生产队动力机械101台,拖拉机及机引农具等1 153台(件),其他机具408件,运输工具682台(件),耕畜5 460头(匹),菜队塑料大棚15座以及修建畜、禽舍,购买畜、禽、蜜蜂和淡水养鱼等。1985年支援13个村贫困户506户,重点户27户,多种经营107户(包括1984年80户),支援不发达地区项目40项,输电线路35公里,其他5项。
2.其他经济建设支出2 098.9万元。其中:
①企业挖潜改造资金(包括1966年以前拨给企业的四项费用)支出 583.6万元。主要用于企业厂房、设备的大修和翻修和设备填平补齐等所需部分资金。
②商业简易建筑支出51.9万元。
③工、交、商部门事业费支出 168.5万元。这是蚕业站、计量管理部门及技工校的经费。
④城市维护费支出 470.8万元(不包预算外资金支出的部分)。主要是解决城镇道路维修、绿化、水井、公共卫生、消防设施、设备购置费等。
⑤城镇人口下乡经费824.1万元(不包括干部下放锻炼经费221.5万元)。这是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城镇闲散人口下乡安置费、补助费及县劳动服务公司周转金等。
3.科学事业费支出 331.9万元。这是科学研究、新产品试验、中间产品试验费,档案馆、党史、县志编纂经费。
4.文化教育卫生费支出8 361.2万元。其中主要是:
①教育支出 517.5万元,主要是县属公办各类中、小学校经费,国家对民办教师补助费及业余教育和其它教育事业费等。
②卫生支出 1 474.1万元。这是卫生部门所属各类医院、卫生防疫站、妇幼保健站、药品检验所及贫困烈军属、带病回乡、复员军人药费减免、赤脚医生培训费等。
③公费医疗经费支出 583.2出万元。这是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文教卫生、经济建设事业单位由国家预算开支工资,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及二等以上革命残废军人的医疗费。
④计划生育事业费。从1964年到1985年共支出 226.9万元,主要是城乡居民群众施行男女绝育手术和人工流产的费用,及手术后遗症治疗费,乡、镇计划生育专职干部经费和医务人员、赤脚医生培训费等。
5.抚恤和社会救济支出1 589万元。其中主要有:
①抚恤事业费支出 382.6万元。主要是对烈士、牺牲病故人员家属和革命残废人员抚恤费,烈军属、复员军人定期、临时补助,牺牲病故抚恤费、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维修费等。
②社会救济福利事业和自然灾害救济费支出 956.8万元。包括城乡社会救济费、精简退职老弱残职工救济费、殡葬事业费、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等。
6.行政管理支出 3 936.7万元。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公安、法院、检察院经费。
7.其他支出 972.5万元。主要是工商行政管理事业费、财务费、审计、统计业务费、税务、农业税征收费,县志、地名办经费,兵役征集费、犯人给养和看守所修缮费、流窜犯收容站经费、环境保护补助资金。
8.财政价格补贴支出343万元。其中1985年调整肉价补助支出107万元和超购粮油加价款支出236万元。
此外1961年还有退赔平调支出38.2万元。
9.预算调拨支出3 569.3万元。这是向省(地)财政的上缴款。
从1954年到1985年财政总支出29 656.4万元。其中1962年到1964年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支出113.6万元,在财政决算上未列在支出合计数内。
桦南县的财政工作,由于受“左”的思想影响,1958年“大跃进”时,曾把坚持预算支平衡认为是右倾保守。“文化大革命”的动乱,放松了对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以致损失浪费很大,经济效益很低。这两个期间,虽然建立了一些工业,但绝大部分停产下马;有的下马企业由于转产没有门路,现在财政每年仍需背着关停企业维护费几十万元的包袱(1981年到 1985年平均每年51.78万元)。仅存的几个企业经济效益很低,甚至亏损。
桦南县历年财政支出情况(一) 单位:千元
续表
桦南县历年财政支出分类比重(以各个时期支出总计为100)桦南县历年财政支出分项比重(一)(以各时期支出总计为100)桦南县历年财政支出分项比重(二)(以各个时期支出总计为100) 注:①“三五”时期的1968年教育事业费,因1968年决算只列到类级数、各项款数字未分,故1968年数字未列入,实际教育事业费支出比重是高于18.6%的。
②支援人民公社支出内末包括小型农田水利及水土保持费1 354.9万元(占财政款支出4.57%)。
③其他支出内包括专款支出类1985年50.4万元,是环境保护补助资金。
(二)县财政管理体制的演变
新中国成立以来财政管理体制经历了多次变革,主要有:
第一次,新中国初期,实行高度集中的财政体制。1953年建立了县一级财政后,财政体制由高度集中转到在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分级管理。但主要的基本方面还是集中。
第二次,1954年根据中央财政工作六条方针,重新划分中央与地方收支范围。当时县财政收入分为三类;一是固定收入;二是固定比例分成收入;三是调剂收入,即在前二项收入抵不了县财政支出时,划给调剂收入的一部分来解决,仍不足,由省拨款补助。县财政支出划分为三类:一是经济建设费类;二是社会文教费类;三是行政管理费类。 第三次,1958年下放企业,下放财权,实行“以收定支,五年不变”的财政体制。从1959年起,又改为“总额分成,一年一变”的办法。
1958年县财收入分为三种:一是地方固定收入,包括地方企业收入,六种地方税收( 印花税、利息所得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文化娱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 ),其它收入,饮食及服务性企业收入。二是企业分成收入,包括中央下放企业和地方参与分成的企业收入,按 20%划给县。三是调剂分成收入,包括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营业税、工商所得税、公债,县按不同的比例分成,农业税收入按统一比例分成。以上三种收入仍不足县的正常支出,由省给予定额补助。
正常年度支出根据以收定支的原则,自行安排。基本建设、堵口复堤、重大灾荒救济、国家计划的大规模移民垦荒等非正常年度支出,由省专案拨款。
第四次,1961年到1965年国民经济调整时期,根据中央加强财政银行管理“双六条”实行全国一盘棋,上下一本帐,县财政坚持当年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不打赤字预算的原则。这一时期的财权比较集中于中央。
第五次,1971年实行“定收定支,收支包干,结余留用,一年一定”的财政体制。1972年又作了修改。
第六次,1973年试行“收入固定比例分成,超收另定分成比例”的财政体制。1974年继续试行这种体制,固定分成比例,个别调整,超级部分一般:按 10~25%分成,合江地区确定桦南县1978年固定比例分成为1.5%,1974年为1.9%;超I发分成两年都定为25%。 第七次,1978年实行“增收分成,收支挂钩”的财政体制。
上述几种办法虽然在具体做法上有所不同,地方预算的机动程度稍有差别,但基本上都属于“以支定收,一年一变”的办法。财政管理体制虽然作了几次改进,扩大了县财政的管理权限,但县预算收支均由省核定下达指标,省核定的支出指标,仅能维持各项事业的正常开支和很少一点的发展事业费,实际上县财政是无能调剂的。县仅有的一点机动财力( 预备费、超收分成)基本上都用在填补预算支出的缺口上。所以,县财政的积极性受到某种限制。
第八次,1980年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五年不变”的财政体制。包干情况是,将县财政固定收入和调剂收入全部留给县,还不敷财政支出,由省每年定额补助196.sT元。财政收支基数确定后,由于农业税灾歉减免统一由省掌握收回基数,以及某些支出的上划,对收支基数作了几次调整,省对县的定额补助1984年下调到32.8万元。
这次财政收支的划分是:县所属企业收入、农业税收入、工商所得税收入和其它收入做为县财政固定收入,工商税收入做为调剂收入。
县用机动财力安排的自筹基本建设和挖潜改造资金、企业的流动资金和自行安排的科技三项费用、支援农村人民公社投资(不含用于社队企业投资)、各项农业事业费、工交商事业费、城市维护费、知青业务费、文教科学卫生事业费、抚恤和社会救济费、人民防空业务费、行政管理事业费、消防营房和设备购置费、其它支出等是县财政支出。
省专案拨款是:科技三项费用、人民防空工程(基本材料)补助费、知青安置费、社队开荒补助费、小型农田水利补助费(包括农场事业费中的水利)、防汛费、抗旱经费、支援公社投资(社企局管理部分)、自然灾害补助费、少数民族补助费。
第九次,省决定从1985年起实行中央确定的“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新的财政管理体制。县财政收入基数,以1983年决算收入为基础,按利改税第二步改革后的收入转移情况计算确定;支出基数,按照1983年财政决算收入加定额补助数以及某些企业、行政、事业上下划转等调整因素,计算县应得的财力,确定支出包干基数。
县财政收支基数确定后,县固定收入和省市共享收入全部留给县,仍达不到支出基数,差额 109.4万元,为市定额补助(从1985年起省将县级预算下放市管理),原则上一定五年不变。这种办法促使县财政必须贯彻增收节支,量入为出,以收定支的原则,多收入可以增加支出,少收入则要压缩支出,自求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