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税收概况
第二章 税务
第一节 税收概况
1945年“ 8·15”东北解放后,随着各级人民政权的建立,相继建立一些税收条例和征收方案。桦南县当时的税收采取现金和实物两种形式缴纳。工商税征收现金,农业税 (又称爱国公粮)征收实物。而农业税则占主要地位。 这对支援解放战争和城市粮食供应,巩固政权建设以及恢复和发展经济,作出了巨大贡献。
建国以来,税收制度逐步统一。桦南县的税收为国家积累了巨额建设资金。工商税收自1950年到1985年共收入15 345.5万元(不包括国营企业所得税和国营企业调节税);农业税自1954年到1985年共收入5 858.6万元(不包括1953年以前的农业税和不纳入预算管理的农业税附加,及1954年到1958年中央、省分成部分)。1985年的工商税收较1950年增长5倍多;农业税收较1954年增长11倍多。随着工农业生产的发展,税收已成为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国营企业利改税之后更为突出。
在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和对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时期,针对当时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情况,采取了多种税、多次征的复税制。在负担政策上,对不同行业、不同产品,规定了不同税率;同时,根据对资本主义经济和个体经济进行改造的需要,实行“公私区别对待,繁简不同”的税收政策。这些措施基本上适应了当时的社会经济结构和对私改造的需要。从1958年到十年动乱期间,公有制经济成份占居绝对优势,由于忽视税收对经济的调节作用,税制一再简化,税种越来越少,税目越来越越粗,稽征管理越来越松,基本上失去了税收应有的调节作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和政府十分重视税收在保证财政收入和调节经济两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央和省对税收制度整顿和改革的精神,对税收制定进行了整顿和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