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工商税收 一、“八·一五”解放后的税收
1945年解放后,各级人民民主政权相继建立后,伪满时期的殖民地税制被废除。合江省政府于1946年4月1日颁布了《暂行合江省税规程》,又在1947年4月5日颁布了《合江省特产税暂行条例》。桦南县根据这些规定,开展了税收工作。当时在税收上只征收特产税、酒税、面粉税等;征收的主要对象是必需品,而对消耗品、奢侈品、迷信品没有征税,对非必需品没有予以适当限制,客观上便利了非必需的产销。这样的税收制度不能起到鼓励生产,远销必需品,限制消费品的作用。1947年3月1日,中共中央东北局颁发了《关于1947年财政经济工作方针与任务的指示》,提出了“实行关税统一管理与税收政策的统一领导,实行一物一税制,取消各自为政的重复税卡,整理税收工作,在较大的城市应开征营业税,取消机关部队任意向人民征税和摊派的现象。”1947年6月6日合江省政府分别下达了《合江省营业税暂行条例(草案)》、《合江省货物税暂行条例(草案)》,这次新订的货物税暂行条例,是以发展经济为主,增加财政收入为辅的方针。为发展必需品的生产,采取免税低税的政策,如对纱布、牲畜等不征税;盐、火柴、粮食类少征;对非必需品课征重税。如对酒、奢侈品、迷信品等课征40%~50%税,以限制其生产;又如奖励林木业的发展及木材的输出,将过去规定的税率由10%~20%,降低为5%。同时也照顾人民的合理负担,对大众生活必需品采取低税率,对贵重的消耗品、奢侈品采取重税率,对半需品采取适当征税的办法。桦南县及时地贯彻了这些原则,征收了各项税款。
桦南县1947年1至9月税收收入情况 注:1.金额系东北币,单位:元。
2.资料引自《桦南县档案》1947年第13卷。
根据1948年 1月23日东北行政委员会《关于颁发屠宰税、牲畜交易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桦南县及时地按照这个条例的规定征收了屠宰税和牲畜交易税。
桦南县1949年税收完成情况 注:上述数字引自税务局提供的资料;金额已折成人民币,单位: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工商税收
新中国建国以来,随着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工商税收制度大体上经历了五次较大的改革。桦南县的税收工作,也是随着各个时期的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和全国税收制度的修改而改变。
(一)税收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1.1950年统一全国税政,建立新税制。1950年 1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了《全国税收实施要则》,这是统一全国税政,建立新税制的开始。当时,除农业税外,全国统一的税收共14种。在桦县征收的,除农业税外,有:货物税、工商业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印花税、交易税、屠宰税、特种消费行为税、使用牌照税八种。1951年为配合棉纱统销政策,又开征了棉纱统销税。
2.1953年修正税制。根据“保证税收、简化税制”的原则,1953年 1月国家对原工商税制作了若干重要修正。主要内容是:试行商品流通税;简化货物税;修订工商营业税;取消特种消费行为税;把棉纱统销税和棉花交易税并入商品流通税;粮食、土布交易税改征货物税;交易税中只保留了牲畜交易税。经过这次改革,工商税收还有12种。在桦南县征收的税种有: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业税、印花税、利息所得税、牲畜交易税、屠宰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八种。1956年又开征了文化娱乐税。这时期实行的是“多种税、多次征”为特点的复税制,基本上适应了当时多种经济成份并存的体制,促进了经济发展。
3.1958年改革工商税制和统一全国农业税制。1956年国家对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国营和集体经济占了绝对优势。为了适应这一情况,1958年国家对工商税制又进行了一次改革。改革的主要内容是:简化税种,将商品流通税、卖物税、营业税、印花税等四种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将工商业税中的所得税改为一个独立的税种,称为工商所得税。简化征税办法,对连续生产企业的中间产品,一般不再征税。在基本保持原税负的基础上,对税率进行了调整。这次改革后,征收的税种有: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牲畜交易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文化娱乐税、利息所得税七种。1959年又停征了利息所得税,1962年为配合农村集市贸易的管理,开征了集市交易税,从1962年下半年起开征了城市房地产税。1963年,调整了工商所得税的负担,改变了“个体经济负担轻于集体经济,合作商业负担轻于其他集体经济”的不合理状况,1964年暂停了集市交易税的征收。1966年又停征了文化娱乐税。
1958年,在改革工商税制的同时,还统一了全国农业税制度。
4.1973年进一步改革工商税制度,试行工商税。为了进一步改革工商税收制度,从1973年起试行工商税。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合并税种,简化税自税率。把原来对工商企业征收的工商统一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统和屠宰税并为工商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和屠宰税只限于向企业以外的单位、个人或外侨征收。税制改革后在桦南县征收的税种有:工商税、工商所得税、屠宰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盐税是就场征收的一种税收,但有时在战备盐转为内销时,也征了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从1979年1月缓征(保留税种,停止征收)。
5.国营企业实行利改税和工商税制的全面改革。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政治经济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从税收看国家已陆续对工商税收制度进行了一些调整和改革,相应的增加了一些新税。1981年开征了外国企业所得税,1982年开征了烧油特别税,1983年开征了建筑税,同年还开征了批发环节工商税,恢复了牲畜交易税和集市交易税,1984年开征了中外合资经营所得税。为了适应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充分发挥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促进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改变税利等同的“双轨制”,逐步实行以税代利的“单轨制”。为此,国务院决定,1983年6月1日开始对国营企业进行利改税的第一步改革,开征了国营企业所得税;接着又于1984年10月 1日进行利改税的第二步改革。基本内容是:把工商税按性质划分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盐税四种;将第一步利改税设置的所得税加以改进;增加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1985年开征);恢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这三种税保留税种,暂缓征收);对国营大中型企业还征收了调节税。
在桦南县开征的有:国营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建筑税、营业税、调节税、产品税、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二)工商税收完成情况
桦南县历年工商税收完成情况(一) 续表
注:1.本表数字19s8年以前取自县税务局提供的资料,千元以下四舍五入;1959年以后取自县财政决算;1984年以后取自税务局提供的资料和财政决算。
2.本表金额以千元为单位。
3.本表内不包括国营企业所得税(1983年108.3万元,1984年145.2万元,1985军112.2万元)国营企业调节税(1985年3.7万元)、国家能源交通建设基金(1985年113.4万元)。
4.工商统一税1957年以前包括印花税、货物税、营业税、商品流通税。1966年~1970包括国营企业工商税。1971年~1984年包括工商税。
5.其他工商税包括利息所得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车船使用牌照税、文化娱乐税、城市房地产税、集市交易税。